巴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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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为贯彻落实四J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J11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构建现代化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要求,规范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重点突出、运转高效、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

2、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各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考虑中央、省级对我市的转移支付补助情况,以及各项目保障收益对象数量及成本差异等因素,分类确定市对区的分担方式及比例。扩权强县体制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市级不再承担扩权县共同财

3、政事权支出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按照国家、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各项改革,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按照全省既定医疗卫生领域内容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健康巴中建设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4、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地方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所需经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中央按基础标准

5、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财政平均按照50%承担,具体根据各地财力情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相关项目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市与区按照20:80分担。2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国家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在国家项目基础上,省级增加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项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市级和各县区根据实际增加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或各县区财政事权,市与区共同承担或各县区自行承担支出责任。(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进行补助。基础标准由国家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基础标准的80%予

7、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原则上按50%承担,具体比例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确定。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市与区财政按照20:80分担。2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据救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依据当地人口规模、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分配。当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滚存结余出现收不抵支时,按各县区救治发生额为主要因素计算县区应承担额,市与区按照20 : 80分担。(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

8、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等。1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 .农村部分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国家确定基础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标准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与我市按照60 : 40分担;与扩权县按照80 : 20分担,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市与区按照35 : 65分担。我省提标和扩面部分,省级财政与我市按照35 : 65分担,与扩权县按照45 : 55分担,扣除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市与区按照20 :80分

9、担。3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国家确定基础标准,中央财政按基础标准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全额承担。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责任。省对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对非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市对区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0元。5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住院护理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支出责任。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

10、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

11、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省级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市级和各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分别明确为市级和各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

12、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不承担区支出责任。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救治与应急能力提升、中医药临床优势病种培育、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各级

13、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母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国家、省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各县区政府行使的事项,受托单位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各级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

14、下,省、市统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省、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原则要求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制定本地标准。各县区政府制定出台具体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医疗卫生领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统筹协调和调研,确保改革顺利实

15、施。(二)强化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保障标准合理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缺口的,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各县区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予以保障。市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力向基层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时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筋口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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