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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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质量提升工作,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推延安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延安市质量奖(以下简称市质量奖),是本市的质量最高荣誉奖,主要授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第三条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原则,严格评审程序,严把评

2、选关口。第四条市质量奖两年为一届,每届表彰企业不超过3个,根据参评情况可减少或空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延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强推委)是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监督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企业名单。第六条延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推委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质量奖评审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延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二)受理市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初步审定工作;(三)向市强推委报

3、告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四)开展市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五)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获奖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七)市强推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七条市强推委办公室在开展市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广泛听取技术机构及社会专业机构的意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做法和成果。第八条市强推委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

4、)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有:(-)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并择优向市强推委办公室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二)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现场评审,向市强推委办公室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结果;(三)适时解答、处理同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四)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五)市强推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市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三章申

5、报条件第十条企业申报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延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3年以上;(二)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营业资质及证照;(三)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税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四)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达到国家标准1年以上;(五)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节能环保产业的企业可放宽条件,鼓励申报。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

6、之一者,不得申报市质量奖:(一)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二)近3年在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税务管理等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曝光的;(三)近3年内有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重大质量投诉的;(四)参加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章评价标准及评定程序第十二条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的模式和内容,市质量奖评奖总

7、分为1000分。第十三条市质量奖评定应遵循下列程序规定:(-)公告。每年第二季度市强推委办公室在相关媒体公告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二)申报。符合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延安市质量奖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延安市质量奖申报表由市强推委办公室制定。申请企业应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强推委办公室;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四)资料评审。市强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

8、由市强推委办公室向推荐组织和申报单位反馈资料评审结果;(五)现场评审。市强推委办公室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成立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六)综合评价。市强推委办公室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七)审议公示。市强推委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查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市强推委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上报延安市人民政府审定;(八)表彰授奖。经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由延安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获奖企业资金奖励;第五章奖励设置及经费来源第十四条延安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

9、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由延安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卓越绩效的实施、推广以及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往届中省质量奖获奖企业不再参与市质量奖评审。第十五条市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及技术机密除外),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提升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十七条市质量奖证书由延安市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

10、律责任。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第十八条申报市质量奖的企业应当实事求是,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终止其评审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质量奖的,由市强推委报请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在市级媒体曝光,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量奖。第十九条市强推委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奖后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税务管理事件的企业,由市强推委报请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在市级媒体曝光,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量奖。第二十条承担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评审人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评审和受评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企业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由市强推委办公室存入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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