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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委员会议事制度依据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议事制度,旨在确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一、会议的召集(-)年度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次,原则定于每年2月中下旬召开。每次会议前校企合作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年度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二)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原则定于每年3月和9月召开。每次会议前校企合作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主任、名誉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务委
2、员会议由指定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全体委员会议:1 .主任认为必要时;2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二、年度全体委员会议职权(-)年度全体委员会议的召集;(二)聘任或解聘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三)审议本届委员会的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四)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五)审议本届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副主任以上单位资格;(七)审议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并颁奖。三、常务委员会会议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二)根据加入申请
3、,审议其会员单位资格;(三)根据退出申请,审议其退出本委员会;(四)讨论本委员会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发展规划修改方案;(五)审议校企合作办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六)审议各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七)根据考核,评选校企合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上交年度全体委员会议;(A)审议委员会章程、校企合作相关制度修订草案。四、会议程序(一)提交议案;(二)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三)作出决议;(四)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字,并视需要以会议纪要形式上报或下发。五、表决方式(-)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
4、表决,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委员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代理人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三)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六、解释和修改(一)本议事规则由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二)经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委员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