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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实验室章程范本(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湖北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行为,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章程管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函(2023)15号)关于推进湖北实验室建设运行的若干措施(鄂科创领(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注:根据实际,可相应增加调整制定依据和目的。第二条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实验室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到实验室建设管理全过程。第三条实验室遵循科技创新活动规律,
2、保障学术自由,体现科研事业单位特色,发挥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性、扩大自主权,探索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全面依法规范、科学引领实验室创新发展。第四条实验室名称是。第五条实验室住所在O第六条实验室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以主要经费来源为准)。第七条实验室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第八条实验室的举办单位是O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第九条实验室的登记管理机关是O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实验室的宗旨是第十一条实验室的业务范围包括:O注:在不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预核准登记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
3、事项。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功能定位。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第十四条实验室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中长期评估考核机制,实行“代表作”制、“标志性成果”制,探索“里程碑”式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举办单位的权利:(-)提出实验室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三)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四)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注:本条款内容应与举办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后载明,可相应调整
4、有关内容。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六条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置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按照主要研究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是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咨询机构,首席科学家全面负责相关研究方向的项目组织实施。第五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十七条实验室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一年。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如:3年或5年。单独设立监事会的可调整本条款,增加相应章节载明监事会职责、监事长及监事产生方式等。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实行理事长制。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
5、为:注:理事总数一般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理事一般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实验室、参建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应载明各方代表的产生方式及所占名额。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第十九条理事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发展规划、机构设置、重要人事、财务预算和决算,并监督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及经费使用等。理事会应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实行“一室一策”,赋予实验室充分自主权,保障实验室建设运行。注:实验室参照有关规定,可结合实际增加有关条款内容。第二节理事第二十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实验室领取薪酬,因
6、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二H一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实验室宗旨和有关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回避条款。第二十二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理事享有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实验室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
7、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理事履行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第二十五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理事资格终止的条件。第二十六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
8、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七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三节理事长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其产生方式为O注:根据湖北实验室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通常设理事长1名,并载明产生方式。如:(-)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二)由理事会推荐,报省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由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任命等。理事会或举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会赋予的其他
9、职权。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或调整理事长职权。第三十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代行其职权。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如: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无副理事长的,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第四节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行政负责人(主任)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条款。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10、法规和实验室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注: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并逐条载明。如:(一)业务发展规划;(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四)重大财务事项;(五)章程修改。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主要议题及议程;(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11、容。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理事会会议记录载明内容。第六章管理层第三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三十七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注:根据实际情况载明,一般应包含下列内容:(-)执行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本单位管理层的具体职位及其职责的条款。第三十八条实验室行政负责人(主任),由理事会推荐,按有关程序报省推进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注: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
12、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第三十九条实验室行政负责人(主任)行使下列职权:(-)全面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二)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四)审核研究方向,组织争取重大研究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由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注: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第四十条实验室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代为履行。第四十一条实验室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实验室主任担任,特定情况下可按程序确定由副主任担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七章管理与运行第四十二条学术
13、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有关学术问题咨询意见和建议,指导和把握科研方向,保障实验室创新活动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第四十三条根据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聘任。首席科学家全面负责相关研究方向的项目组织实施,赋予其充分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团队组建权等。首席科学家可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自行决定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提出年度科研项目预算建议,简化经费预算编制,自主执行批准的预算项目;根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科研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等。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应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共建共享,采取“以科研任
14、务为导向的合同管理制”,探索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和优秀人才吸引激励机制,享有职称评审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自主权等。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取得的科技成果须标注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并优先在湖北省内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出省、出国(境)转化应由理事会批准并向省科技厅报备。第八章党的建设第四十六条实验室党组织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理事会、管理层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确保实验室发展的政治方向、公益属性。第四十七条实验室党组织要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第九章资产、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八条实验室
15、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九条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根据实验室制定的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由省、市财政给予年度运行经费补助,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运行保障等。实验室通过主持或参与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争取项目经费支持。第五十条实验室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理事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一条实验室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五十二条实验室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实验室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五十四条实验室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注: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或增加相关终止情形。第五十五条实验室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