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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以下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及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是营业机构办理业务时,用于手工辅助记载重要业务事项、业务交接手续,以及其他需登记重要事项的特定簿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仅指与营业机构业务运行、柜面操作、办理交接等业务处理有关,由柜员(包括前、后台柜员,下同)、会计主管(包括会计副主管,下同)、管库员(包括出纳,下同)等营业机构业务人员负责登记、管理的手工登记簿。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类手工登记
2、簿,不得交由柜员、会计主管、管库员等业务人员登记和管理。第四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管理,遵循留痕管理的要求,坚持“人机配合、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疑点可查、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有机结合。人机配合,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作为系统记录的补充。凡是系统能够记录或反映的,不再设立手工登记簿。全面覆盖,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能够覆盖临柜业务需辅助记载的主要业务及事项。重点突出,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突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疑点可查,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必须内容具体、事项明确、手续完备、有据可查。风险可控,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要对风险环节记录完整、反
3、映真实、责任清晰,便于风险控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第二章设立、变更和停用第六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归口审批”的要求,严格审批手续。集中管理,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种类、格式、使用与管理要求,由总行统一确定,一级分行(含)及以下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归口审批,是指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审批。未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为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第七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根据业务种类,分别按照机构、业务事项或使用人设立。设立时,必须明确使用、保管责任人,以及使用、保管要求。第八条
4、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要能够随时转化为纸介质形式(与纸介质登记簿格式相同),并提供联机查询和随时打印功能。第九条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统一序号后设立。第十条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在营业机构设立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设立的原因,并提交登记簿格式、使用说明、管理要求,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编制序号后设立。第十一条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
5、,总行相关部门、一级分行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格式。总行相关部门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由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其中,因调整内容、格式较多需重新设立的,必须同时废止原有登记簿。一级分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需变更登记簿内容、格式的,必须通过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行运营管理部,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调整。第十二条根据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由总行统一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和停用,任何部门和分行不得自行变更和停用。未明确统一格式的,遵循当地相关机构的规定。第十三条总行相关
6、部门、一级分行因系统建设、业务发展等原因,需停用、减少总行统一设立登记簿的,由相关部门、分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下发停用、减少通知。第十四条一级分行经总行批准设立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需变更格式或记载事项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具体变更格式和使用说明,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变更,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需停用的,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停用申请,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定后停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严格按照格式、内容和使用要求进行登记、使用,确保登记内容规范、完整。第十六条临柜业务手
7、工登记簿不重复登记。需记载的一项业务或事项,只在对应的一个登记簿上登记,不重复登记其他登记簿。第十七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因漏记使记载栏出现空缺的,应在记载栏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第十八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进行更改处理。将错误记载事项用红线划销,正确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由经办人员在右端加盖私人名章证明。第十九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后换页记载,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经办人员及会计主管签章确认。第二十条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纳入会计档案管理。采用电子介质的要定期备份,参照对应的手
8、工登记簿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或转化为纸介质后装订保管。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司法机关等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查询和复制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相关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和复制,确需查询的,须经营业机构上级机构负责人书面审核同意。第二十二条每年终了后,营业机构应将本年使用各种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按规定归档、保管。需连续记载的事项,转入下年新启用的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各一级分行每年要将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书面上报总行。第二十四条总行每年对各行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设立、使用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