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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导师选
2、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 .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2 .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 .立德树人。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
3、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2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3 .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具有担任一届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协助导师的工作经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与研
4、究生课程。第八条导师遴选的业绩条件(一)学术学位导师遴选条件1 .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核心刊物依据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出版社最新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目录(扩展库)所列核心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门类的论文2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或E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或有主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副主编行业统编教材2部;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一)。2 .近3年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不含立项不资助项目),且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总额达3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不低于
5、15万元)。(二)专业学位导师遴选条件1申报人须有相关年限的工作经验:博士毕业7年,硕士毕业10年,本科毕业15年。目前仍在一线工作,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教学事故。3 .有坚实的临床医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本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解决行业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担任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组织委员职务。4 .近3年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且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1万元。第九条学校引进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办法,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第十条导师的破格遴选1必须在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进行。5 ,主持并在研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课题的纵向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
6、0万元。6 .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2篇(摘要除外)以上,且至少1篇论文不低于JCR三区。7 .在条件和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学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第十一条兼职导师遴选1必须在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进行。8 .可从学校教学医院或相关学科、专业有长期稳定教学、科研合作关系(需提供校级协议)的单位中选聘该学科专业的专家,鼓励校外(包括国外)能够为学校研究生就业及培养基地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校友或社会活动家申请遴选学校兼职研究生导师。9 .应在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声望者,能够
7、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服从学校和院所关于研究生导师的各项管理规定。10 兼职导师的遴选条件和程序与校内申请人一致。第三章导师的审批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遴选组织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定研究生导师的校级评审组织。2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审查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院级评审组织。第十三条导师遴选程序1 .资格审核申报人应根据本办法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对申报
8、人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初评结果和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有异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复评并答复相关人员,再将评议结果和材料及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核。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
9、布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第四章导师的职责第十四条熟悉和掌握国家、江西省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第十五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责任;注重培养研究生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风;支持、指导研究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第十六条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
10、观。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负有对研究生安全监管的责任。第十七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第十八条参与制定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负责安排和指导研究生教学实践以及专业实践能力训练。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第十九条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审定研究生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报告会。第二十条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指导并参与研究生的论文预答
11、辩和答辩,做好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等。第二十一条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组制,第一导师是校外的,第二导师应为校内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根据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导师组。第五章导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有计划地聘任研究生导师,通过建立研究生导师的培训、上岗、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二十四条导师经遴选后,由学校颁发聘书,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聘期3年。第二十五条新增导师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方可取得申请上岗资格。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生的培养、学位与研究生
12、教育基本程序、各项管理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第二十六条导师的上岗已具备导师资格且各项考核合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本年度无医疗或教学事故,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履行导师职责和义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能保证培养质量。(一)学术学位导师上岗条件1 .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突出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2 .近3年至少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不含立项无经费资助项目),且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万元)。(二)专业学位导师上岗条件1 .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解决行业实践
13、中实际问题的能力。2 .近3年至少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且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1.5万元。(三)上岗程序1 .申请上岗导师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申请表,签名后交学科所在学院。2 .学院认定学院进行认定,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招生的基本条件,汇总并将盖章审核后的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申请表及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业绩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工作处。第二十七条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导师,因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1年及以上者,应暂停上岗。第二十八条导师的考核导师的考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导师3年聘期届满时,填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表和研究生指导教
14、师指导能力评价简况表。各学院按照导师遴选条件,年度考核表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情况,进行初审,交研究生工作处复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培养研究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其优先参加国内外导师研修计划。第三十条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1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2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抽查中,出现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认定为“存在
15、问题学位论文3 .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解除相应的导师资格。4 .连续3年年度考核及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5 .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6 .连续3年未招收硕士研究生或无故拒绝指导研究生。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工作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取消导师资格的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被取消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资格。第三十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除导师资格后,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须转给本专业其他导师。第三十三条导师调离学校时,必须向研究生工作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的交接。除非所指导研究生将在半年内毕业,一般情况下必须更换导师,并自动解除导师资格,停止招生。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