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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的办学层次,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逐步形成自己的科研特色和学科优势,特制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重点建设的学科是我校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师资队伍状况和河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单位申报、专家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评选审定的学科。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专业目录二级学科命名。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寻求突破,推动学校办学层次和教学水平的提高。第二章建设目标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使学科成为我校汇聚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成果的基地,成为豫南乃至全省科学研究、应用
2、技术开发的基地。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学科,要力争两轮建设周期(四年)成为省级重点学科,培养若干名河南省及我校特聘教授岗位的有力竞争者;第二层次的学科,要争取达到国家制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标准,以期对硕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以有力的支撑和形成阵容整齐、结构布局合理的学科群,成为硕士学位授权点;第三层次的学科,要至少有两个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和科研成果相对集中,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以拓展我校学科发展空间。第三章管理模式及职责第五条重点学科的管理遵循优胜劣汰、滚动发展、项目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系(院)、学科点三级负责制。第六条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学科的评审布
3、局、资金投入及评估。通过政策引导、评估与拨款相结合的机制进行动态目标管理。系(院)学科点要与学校签订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科建设会,专门研究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第七条系(院)是实施过程管理的中心。系(院)必须把学科建设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与系(院)的专业建设、硕士点培育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和特聘教授岗位的成立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系(院)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中的核心示范作用。系(院)应成立由一位系(院)主任负责的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负责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目标确立、计划执行、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特别是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申请和拓宽横向项
4、目来源渠道等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第八条学科点是实现建设目标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实行第一学术带头人(即学科带头人)负责制。负责学术梯队的组建,学科发展方向的整合,按程序参与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向学校提出引进人才的建议。以确保学科点能够取得良好的整体工作绩效。第四章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第九条建设一支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的学术队伍。学校人事部门和各学科建设单位在教学科研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充分考虑学科发展的需要,对当前教学科研急需和长远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员,应优先安排吸收引进。要大力培养年轻的学术带头人,采取有效措施使新的学术带
5、头人脱颖而出。第十条学科点在基础理论研究和科技开发方面起示范作用。各学科点要增强学科的特色意识,努力在学科发展的前沿或具有广泛应用背景的领域开展研究,切实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的重要科技课题的研究和开发任务。第十一条学科点建设必须与教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学科点与学科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积极争取教学研究项目,努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第五章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学科点建设资金采取学校预算和争取项目经费、社会赞助等多种途径筹措。各学科点建设的资金限用于以下项目:1、重点教学科研
6、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的购置;2、重点学术交流活动;3、重点学术论文的发表;4、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文印费。第十三条学科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在充分论证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方案和计划,按本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审核。学校不同学科点不得重复购置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凡属可以共用的,应由学校统筹计划、统一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使用率。第十四条重点学科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年度购置计划,应于当年7月10日前报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需要组织论证的,十日之内通知相关系(院)。第六章评估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依照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学期对系(院)和学科点的建设管理绩效评估一次。第十六条系(院)和学科点应先对年度目标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交校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七条学科点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学校采取专家评估和校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评定各学科点成绩。第十八条评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评估成绩不合格的,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半年后重新接受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学科点的资格。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