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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保证了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这项制度正因为制定之时是基于特定的历史环境,随着陷和不足。由此得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第二,取保侯审制度明显在操作性方面较差,很难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产生有效的制约性。当事人在取保侯审期间,继续作案、脱离临近、逃避审查的事件在现实的案件当中时有发生,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诱使证人翻证等,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社会安定造成种种不利影响。第三
2、,在取保侯审这项制度的运作中,基于主观随意性,使得这一领域易滋生出腐败,有可能成为一些司法人员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成为我们研究此课题的重要原因。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保证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有明显的改善。时间的变化,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暴露出一些问题,表现出其缺关键词:.取保候审,保释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言4一、我国取保侯审制度的概念、特点4(一)取保侯审制度的概念4(二)我国取保侯审制度的法理依据及特点4二、国外保释制度简介5(一)国外保释制度的概念6(二)以英国为例,保释制度的特点及发展6三、我国取保候
3、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比较分析6(一)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共同之处6(二)保释与取保候审的不同之处 6四、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原因7(一)取保候审制度立法上的缺陷和原因7(二)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7五、完善对策及建议7(一)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条件,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7(二)完备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适时修改法律规定8(三)对于管理机制及惩罚性措施的补充规定9六、结束语9参考文献一、我国取保侯审制度的概念、特点(-)取保侯审制度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
4、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和内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不断充实和完善。反映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根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的解释),在充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该制度主要由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形式(包括保证人和保证金)、提起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及监督程序组成,相对于原来的规定,更趋近科学、民主。(-)我国取保侯审制度的法理依据及特点
5、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之一。作为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运作的法理学依据是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理。在人权保障的基础上,它发挥着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法律功能。我国取保侯审制度是在人权被侵犯,长期羁押难以解决的大背景下被使用的。在当前,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还具有降低羁押率、减少羁押状态下“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实际功效。实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制度性特点,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部分学者依据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推断出“取保候审”系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
6、刑法体系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更大程度上表现为司法机关的一种权力,笔者也持这种观点。由此出发,我国设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可以不必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够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同时由于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性化;同时,由于取保侯审贯彻少押政策,可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减少羁押场所的负担,也减少国家财政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开支,提高诉讼的效益,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司法实践表明,正确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7、合法权益,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的作用。二、国外保释制度简介(-)国外保释制度的概念保释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尽量保证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公民的自由。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保释分为无条件保释和有条件保释两种形式。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为无条件保释。有条件保释是指,如果决定保释而不附加条件将导致危险时,可附加一个或多个条件,如须有一个明确的住址、每天上午到警察局报到、宵禁、缴纳保证金、安装电子监控装置、提交保释
8、支持机构以保证被保释人出庭、提交护照等等。对于保释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了新的违法行为或干预司法、不按要求到庭等情形,警察可以将其逮捕,法院可处以罚金、监禁或加重刑罚。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释即为无条件保释。(二)以英国为例,保释制度的特点及发展它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最初规定是1641年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中。该典则第十八条规定:“当其能交充分之保人或保金保证其随时出庭及良好行为,则其身体在判决之前不得被任何官吏或机构限制或囚禁,非其犯死刑之罪或侮蔑法庭罪以及其他案件由法院特别规定者”该典则认为,请求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项权利。它被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英美法系国家把它作为宪
9、法原则加以规定。英国的保释制度始于1679年颁行的人身保护法。现行保释法颁布于1976年。此后,保释制度又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相对发达。就目前来看,英国保释实践越来越普遍,保释率达到90%以上,而20世纪60、70年代的保释率仅为40%, 90 年代为 80%。1、保释制度形成的法理基础。一是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权,哪怕存在犯罪嫌疑,也应尽量保证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联系在一起。二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都应享有自由的权利。2、保释制度的特点。第一,保释制度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
10、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制度。办案机关对羁押的实用主义,导致了超期羁押的极易出现,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成为国际潮流的今天,我们更多的予以犯罪嫌疑人以保释的可能。第二,保释制度的另一优点在于对国家资源的节约。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地运用保释制度,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国家资源,合理有效的分配办案资金,加大对社会治安的防范投入,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3、保释的原则与例外情形。在英国,保释坚持三项原则,即保护公众;保护证据;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保护公众,是通
11、过防止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实现的;保护证据,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恐吓、干扰证人,妨碍司法程序为前提的;而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是为了保证开庭时其能按要求出庭受审,避免因其逃跑而再花人力、物力抓获。保释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例外即拒绝保释的三种情形:(1)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不会按照保释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释后有潜逃的记录而没有合理的解释等。(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可能进一步犯罪。(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比较分析同样作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护,我国取保侯审制度所处的社会主义法系与保释制度所处的英美法系因其所处的法律体系不同,我
12、国的取保候审与英美法系的保释存在着一定差异,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共同之处:1、是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不予以关押。2、都要求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担保为暂时不予以关押提供保证。3、都是要求暂时不予以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防碍侦查或者审判。(二)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差异:1、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英国保释比我国的保释适用范围要广泛。从法理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仅有上述三种情形是保释制度的例外。一般说来,除特殊案件,如杀人、强奸、持枪抢劫、外国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释率很高。尽管我
13、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定也较为宽泛,但是有关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取保候审范围进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司法人员重强制手段、轻人权保障的传统观念影响,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扩张性理解,造成拘留、逮捕后羁押成为惯性,取保候审成为例外的司法现状。2、程序不一样。国外警察实施逮捕后,须决定是羁押、无条件保释还是有条件保释,同时提取指纹并进行DNA取样,决定羁押的,必须在24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内提交治安法官。开庭后,法庭仍须考虑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保释。在我国,拘留、逮捕后就必须关押,取保候审是对拘留、逮捕措施的补充,而不是先决考虑。3、权利不一样。在国外,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
14、的权利,司法部门首先必须优先考虑,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拒绝。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对与司法部门拒绝保释有权利提出上诉。在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不是司法机关优先考虑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才能够同意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对于司法机关拒绝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律师没有其他的救济措施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原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陷入了司法困境:取保候审成为例外,羁押成为常态,甚至于超期羁押在一些地方也比较突出,被取保候审人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状态”,逃跑、逃避法律制裁成为取保侯审制
15、度的一个重要缺陷,由取保侯审制度所产生的腐败等。(-):取保候审制度立法上的缺陷和原因1、从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上看其理论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表明取保候审可以作为被追诉者的一项权利,首先作为被羁押的被追诉者享有取保候审的申请权。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取保候审:一种是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自主决定适用的取保候审;另一种是第52条规定的公、检、法机关依申请而适用的取保候审。在第一种情况下,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主动对被追诉者适用的强制措施之一。此时,司法机关因掌握了是否自行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享有绝对的权威,被追诉者只能被动的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追诉者而言只是一种必须承担的义务。2、取保候审的条件过于苛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两者缺一不可。对犯重罪者,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