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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根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现状和要求,建立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即长江法的体系可设计为:第一层级以宪法为指导,宪法第九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总依据;第二层级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水法为龙头,前者侧重水环境保护,后者侧重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和水资源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的。另外还包括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从水质、水管、水土、防洪方面具体维护水资源的法律。第三层级即是体现流域管理的长江流域水
2、资源管理法(或称长江法),还包括有关长江流域森林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长江利用生态保护等其他方面综合的流域开发利用保护,这里仅讨论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力度上都要比淮河流域更高、更大、更深,故建议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以示其重要,之后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各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依据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性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规,形成比较完整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关于长江法的结构,可以借鉴日本的河
3、川法,它是分为总则、河川管理、关于河川的费用、监督、河川审议会及都道府县河川审议会、其他细则、罚则和附则八部分。有学者建议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我们认为,长江法还应该具备的内容有:单设一章规定流域机构权利和职责范围,理清流域机构与区域水行政主管机构的分工。后文将具体谈到这个问题;专章规定长江流域的防汛与抗洪。体现贯彻防洪法和长江防汛抗洪的特殊性;我国也应该像河川法那样,对关于长江的费用进行专章规定;另外,我国尚未明确承认水资源交易市场,现实中存在着“黑色水市”,建议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这一章中进行试点规定,构建水权交易市场,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