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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用做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三、药学部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
2、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学部备查。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空安能实行回收。八、一位患者或
3、家属每天只能配药1次。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九、药学部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账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学部应定期进行检查。十一、药学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十二、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学部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