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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一、药事管理暨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医院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医务科及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二、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负责其相关宣传教育。审核制订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建立新药引进审批制度,制订新药遴选原则,组织对新药的评审论证工作。四、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
2、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对医院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五、遵循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相关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点评与干预。点评结果及时通报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六、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订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的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和解决存在
3、的问题。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的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出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并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八、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事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九、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暨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
4、的药品。十、制订药品采购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入库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十一、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
5、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向患者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安全用药。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十四、建立健全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设定质量管理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药品的采购、贮存、调剂和临床使用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定期检查和解决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十五、门急诊药房实行大窗口发药。病区药房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十六、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对医院药事工作定期做阶段性分析、总结,讨论研究药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十七、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如学术讲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