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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学校车辆维修的管理,节约车辆维修费用,有效延长车辆使用年限,制定本规定。二、车辆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送厂维修。三、车辆实行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修。四、车辆驾驶员要做好“三检”工作,发现问题后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并进行自修。五、若驾驶员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公务车辆维修维护审批单,经批准同意后送厂维修。严禁擅自购置配件或先维修后报告。六、车辆送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定点维修厂维修,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七、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需要加强监督。发现新问题,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增修。八、车辆维修
2、完成后,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需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九、驾驶员应向维修厂索要车辆维修的详细项目和费用明细,并交予车辆管理人员与该次公务车辆维修维护审批单存档核查,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十、驾驶员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更换下的零部件带回备查。十一、车辆维修的项目必须按审批的项目维修,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十二、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驾驶员应通过电话向车辆管理人员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维修,并补办车辆维修相关手续。十三、车辆的电瓶、轮胎明显短于正常的核定使用寿命的,其修理或更换的费用由驾驶员按比例承担。十四、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未经批准,不在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无故障维修车辆的;(三)不按程序和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四)滥用职权,高价维修车辆的;(五)虚报车辆维修项目,骗取维修费用的;(六)索取或收受接受商业贿赂的;(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