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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保护教师合法权益制度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劳动法,制定本制度。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校有责任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二、学校尽最大努力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创造条件。三、学校保障教师依法享受公休假、婚丧假、寒暑假。四、学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举办隆重的节日庆祝会。五、学校为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重视
2、和采纳教师合理化建议。六、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七、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提高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八、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九、学校定期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从时间上给予保证,从经费上给予倾斜,从政策上给予奖励。为专业教师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外出学习。十、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十一、学校按规定为教师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师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师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待遇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十二、学校设立目标管理奖、教学质量奖、教学教研奖、优秀论文奖、名优教师奖等项目,体现教师30%积效工资多劳多得原则,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