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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从2023年7月到12月,集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培训评价乱象,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切实提升培训质效。二、排查范围(一)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
2、能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三)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三、主要措施(一)对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参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长、上课记录、培训内容、申领培训补贴资金的材料、补贴资金发放记录等。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组织人员参加“兴趣式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就业针对
3、性不强的低效无效培训,要进行综合分析。培训项目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3年)(国办发(2019)24号)和“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3)102号)、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3年)(冀政办字(2019)52号)、河北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冀人社发(2023)6号)要求不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急需紧缺、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存在偏差的,要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对相关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对编造上课记录未开展培训、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要追回补贴资金,移
4、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是否对培训人员进行了实名实人验证、培训过程是否留痕。对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以刷课方式开展虚假线上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线上平台,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政府部门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的组织方式、培训质量、参加人员等。对未开展培训、转包外包给其他单位的,由主管部门
5、责令限期整改;对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形成“靠训吃训”“黑色利益链”,伪造材料、监守自盗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四)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窠的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参评人员资格审核、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窠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对超范围评价、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降低考试难度、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终止备案。(五)对未经审
6、批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相关活动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含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发证书、项目名称、商业宣传、收费等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机构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方法步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压茬进行,同步推进,有序开展。(一)全面排查阶段(8月底前)。各地人
7、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实地检查、互联网检索、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方式,结合网民留言、群众投诉举报、各类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二)问题查处整治阶段(10月底前)对排查发现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及违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规定的,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督促,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行政违法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决做到发现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
8、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三)全面整改提高阶段(12月底前)。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相关制度机制,强化就业导向,提高培训促进就业实效。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升级省级集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行政许可和评价机构备案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建立健全平台企业“职业资格”“
9、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禁限售商品服务信息管控机制,各地要督促本地平台企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平台企业协同共治系统”向平台企业发送的指令和合规提示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禁限售信息调整建议,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治理培训和评价乱象、提升培训质效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把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主题教育检视整改清单,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评价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
10、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强调研检查和情况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培训I机构、评价机构做好整改工作。审计问题清单涉及的市要按照审计整改要求执行;没有进行审计的市要主动与审计部门联系,了解审计要求,结合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跟踪问效,做好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检查抽查。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7月起,每两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2),11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重大要情应及时报告。(三)加强作风建设和警示教育。各地要以严实深细作风推进专项行动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根据专项行动进展,依法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推动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常态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附件:1 .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培训)2 .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