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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卫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厕所保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的环卫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第三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2、,省级统筹、市(州)主体、县(市、区)实施。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各级环卫部门和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全省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指标体系,通过湖北信用住建统一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市(州)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指导所辖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州)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省外来鄂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应用。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环卫服务企业信
3、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第五条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具体情况如下:(-)基础信息:企业注册信息、业绩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二)优良信用信息: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环卫服务合同及环卫服务相关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环卫服务市场秩序,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表彰字言息。(三)不良信用信息:在环卫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因工作不力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信息。第六条信用信息
4、的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环卫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相关部门征集和社会提供的信息等。第七条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类达标评比表彰、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综合(专项)检查督查、试点示范争创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环卫主管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第八条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调整环卫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第九条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IOO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一)加分: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
5、的同一类别各种表彰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表彰或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二)扣分: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三X言用信息有效期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第十条信用信息应及时申报录入。信用行为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
6、内完成录入,市(州)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公用言用信息。第十一条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项目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第十二条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较差(75分及以下)的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及限制、禁止从业等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在有效期内予以公开。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
7、期一致。(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各级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5个工作日内在湖北信用住建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七条要严格依法使
8、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据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限制和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的修复应遵循以下程序:(-方是出申请。申请人向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二)受理申请。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三)提出修复意见。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修复意见并公示。(四)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采集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并做好修复标识。第十九条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
9、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二)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12个月(含)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6个月(含)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三)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不良行为信息:(-)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2个月的;(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到6个月的;(四)12个月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五)企业因不良行为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六)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七)主管部门认定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一条提供
10、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该行为不得申请修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卫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学会协会、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等各类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附件:1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2.环卫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相关附件: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docx环卫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行为类别编号行
11、为描述分值优良行为企业荣誉1企业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202企业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153企业获得省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表彰+104企业主编环卫行业国家标准+85企业获得市(州)主管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56企业纳税信息良好+57企业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58企业主编环卫行业省级地方标准+49企业参编环卫行业国家标准+410企业获得县(市、区)主管部门表彰+311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环卫行业学会协会表彰+212企业参编环卫行业省级地方标准+213企业主编环卫行业市(州)地方标准+214企业参编环卫行业市(州)地方标准+115企业获得市(州)环卫行业学会协会表彰+1员工荣誉
12、1企业员工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152企业员工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103企业员工获得省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表彰+54企业员工获得市(州)主管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35企业员工获得省级及以上环卫行业学会协会表彰+1项目业绩1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获得住建部经验介绍推广+102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获得省住建厅经验介绍推广+53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获得市(州)主管部门经验介绍推广+34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环卫行业学会协会经验介绍推广+1不良行为安全运营1被县(市、区)级通报具有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12被市(州)级通报具有较大安全生
13、产隐患,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33被省级通报具有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54被国家级通报具有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105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56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0服务质量1日常环卫作业质量,被县(市、区)主管部门通报-12日常环卫作业质量,被市(州)主管部门通报-33日常环卫作业质量,被省住建厅通报-54日常环卫作业质量,被住建部通报-105日常环卫作业质量,被媒体曝
14、光,经查实确实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及服务规范,并整改落实不到位-106机械设备、环卫作业车辆数量、服务人员数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影响作业质量-107因企业内部日常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影响正常环卫作业任务完成,具有一定规模性、组织性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0劳动保障1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未按规定为员工投保-52一线作业人员核定工资标准低于相关规定-53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1个月以上-54未按规定核发加班工资、高温补贴费-5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环卫工人工资,因工资拖欠,引发集体讨薪事件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其他行为1企
15、业受到县(市、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32企业受到市(州)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53企业受到省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104企业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155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转包、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查处-206煽动员工寻衅滋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207经相关部门查实,存在恶意投诉、诽谤、诋毁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形象和信誉-208新一轮招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标书要求在时限内与新中标单位交接,造成恶劣影响-20环卫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