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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管理队伍建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
2、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后勤社会化基建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由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负责决策;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第五条基建处具体职责包括:(一)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三)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
3、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第六条基建工作主动接受国家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审人员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第七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一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处)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对教学科研
4、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第九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向上级审批部门申报审批的立项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
5、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第二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
6、,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第十五条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第三章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第十七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
7、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九条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第四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第二十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
8、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负责人职责履行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第二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发包人供应、“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供“和“承包人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
9、示。大宗基建材料的采购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招标。第二十六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七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可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
10、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第三十条基建处严格按国家现行政策及工程具体情况核算工程造价,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价款。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基建处有关规定执行。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五
11、)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第六章投资与审核管理第三十一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二条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原则上基建成本不得突破项目投资概算。第三十三条基建处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结算及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第三十四条基建处项目现场负责人督促监理、施工
12、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第三十五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政府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三十六条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相关审计部门出具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第七章竣工与保修管理第三十七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第三十八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
13、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四十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0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八章信息与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第四十二条基建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第四十三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校园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透明度。第四十四条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