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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安委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具体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
2、防为主,以全面提升本质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筑牢安全防控屏障,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精准对标对表,全面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三管三必须”原则,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和标准,自觉把落实主体责任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一)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紧密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及时主动获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学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确立法治观念,把住法律“底线”,守住安全“红线”,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压实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亲自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
4、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强化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挥“关键少数”的主导作用,带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一级推一级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要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要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层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5、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协调等职责。(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并突出落实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责任制要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责任人要明确到每个岗位,切实落实“一岗一责”;责任范围要涵盖每个风险点,并且与岗位素质能力要求相匹配;考核标准要与责任范围相对应,并鼓励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向全员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司其责。(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
6、投入。要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设施设备购置(建)、检验、改造、维护(不含按照“三同时”规定投入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更新、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风险、事故隐
7、患的检测、评估、监控、整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时,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安全事项,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险费用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与其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具备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
8、监,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与企业的规模、风险相适应。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长期聘用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七)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及奖惩,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管理,
9、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及变更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劳防用品配备和管理,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档案等基本制度以及涵盖所有生产经营过程和环节的岗位作业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逐级逐岗位督促落实,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要按照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针对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控,依法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牌和警
10、示标志。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总体领导和自下而上的意识提升,需要纳入本单位的决策体系、执行管理体系和日常监督体系,需要深入一线各个岗位、各个环节。要对照风险管控清单,提高隐患排查和治理质量,精准查找事故隐患、科学治理事故隐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并按照责任、经费、措施、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闭环管理,一级推一级将排查整改要求落实到位。(九)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工贸行业粉尘涉爆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
11、监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数据。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效能。(十)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要按照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和掌握安全生
12、产管理制度、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不得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要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十一)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要报经有关部门审查;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要由建设
13、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十二)加强各类场所、设备安全管理。要开展对各类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环境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消除下列情形: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反规定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为大型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或者(应当)报
14、废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十三)强化变更管理措施。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改变工艺、配方或者调整生产规划布局,开展大型检修、维修作业,开展老旧建筑、设施改造,开展具有较大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研发试验前,要进行安全评估,针对安全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十四)管控危险作业环节。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紧盯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事故多发易发环节,开展作业风险评估,制定和落实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5、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现场带班的负责人和现场指挥人员,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十五)严格出租外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场所经过内部分割等装修的,要保证在装修后满足各项安全要求,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要向承包、承租单位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现场
16、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注意事项作必要的培训或者提示,并将常驻本单位作业的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衔接交底、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细化、可执行的约定。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要对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违法二次发包或者转租。(十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要结合自身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较大以上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从业人员发布。要定期对预案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