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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1.证照管理1022.制度落实1533.人员管理1534.自动售货设备管理1025.进货查验1536.贮存管理1027.标识管理518.销售过程控制1539.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5110.加分项85合计10825浙江省自动售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1证照管理1.1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自动售货机的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等材料
2、。51 .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扣5分;2 .证照超过有效期,扣3分;3 .未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等,扣3分;4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销售活动的,设备放置地点与许可申请材料中标明的地点不一致,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10分1.2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超出许可证(备案)载明的范围销售食品。51 .伪造、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扣5分;2 .超出许可经营(备案)的范围开展销售活动(主体业态后未以括号形式标注食品自动售货字样),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12、1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2.制度落实15分2.1自动售货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51 .相关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2 .查
4、看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发现缺少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或者生搬硬套法规和标准,不切合企业实际,操作性差的,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3 .食品安全制度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与食品相关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分工,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GB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4.1、9.1、10.1、10.62.2应当按照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
5、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验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51未进行自查,扣5分;2 .未按照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进行评价,扣3分;3 .自查流于形式,未覆盖进货查验、贮存、设备、人员等情况,扣3分;4 .未形成自查记录,包括自查的相关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扣2分;5 .自查发现的问题点未逐项分析原因或未及时整改,扣2分;6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未立即停止经营,或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未记录停止经营和通
6、知情况的,未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5.1、5.2GB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7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3、18.12.3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1 .未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流于形式,不具操作性扣5分;2 .未定期检查本企业的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扣
7、3分;3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置的,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8.43.人员管理15分3.1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不得存在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人员的情况。51 .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包括会议纪要、相关台账上均未体现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未督促检杳相关人员落实岗位职责情况,落实供货商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体系建立、经营过程控制等环节要求情况等;扣5分;2 .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员,如:(1)被吊销许可
8、证未满5年的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1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13.2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51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2 .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记录,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2GB
9、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10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23.3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5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应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负责人员、体检上岗要求、健康证明管理要求、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扣3分;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期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健康证明,扣5分;3 .未组织开展针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扣3分;4 .未保留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及培训效果评估的记录,扣2分;5 .从业人员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未穿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
10、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外露,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4.37.4GB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9培训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34.自动售货设备管理10分4.1自动售货设备应具有设备出厂合格性的相关证明。51 .自动售货设备未育翡供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扣5分;2 .具有制作过程的自动售货设备未能提供设备食品安全证明,如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的安全性证明等,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
11、(2019)4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4.2自动售货设备内部设施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内部定期清洁消毒,外部与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51 .设备未配备相应的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的设施,扣3分;2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加热设施,或温湿度无法满足正常使用,扣5分;或未记录温度,扣3分;3 .现制现售类自动售货设备内部构造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未分开,未配备相应的消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扣5分;4 .现制现售类自动售货设备内部如需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
12、照明设施,未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扣2分;5 .设备外部污渍、油渍、灰层明显或附近有明显的污染源,扣3分;6 .未能提供内部清洗消毒、保养记录或未按照制度进行清洗、维护、保养的,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7.2、7.3、7.6、14.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运输)GB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6销售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6.3、9.15进货查验15分5.1*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1
13、制度中未包含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以及接受原则、进货查验记录保存的时间等,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5.2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食品进行查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5抽查5个产品,1.5个都不能提供进货食品的相关证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扣5分(即未进行索证索票);2 .提供的进货食品的相关证照、合格证明或与实物无法对应;扣3分;3 .未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扣2分。索证索票举例:从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应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全项目检测报告和当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4 .委托生产的,
14、未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未审查其生产资质,未留存相关证明文件,未对其进行监督,未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的,扣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GB31621-2014食品经营过鼾生规范2采购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145.3依照进货查验制度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信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5抽查5个产品1.采购食品的,5个食品都未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扣5分;采购食用农产品的,5个食用农产品都未记录购进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扣5分;2.抽查的5个产品有部分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扣3分;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6GB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4验收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6贮存管理10分6.1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