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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一、操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二、任何人严禁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及相关燃气设施,如有改装、新装、拆装等需求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三、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四、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进行检修;检修时,不得在火险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五、燃气场所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
2、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六、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即先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遇到燃气点火不正常时,不要反复点火,须查明原因,防止反复点火导致燃气泄漏聚集达到爆炸浓度引发事故。七、燃气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八、发现燃气泄漏要立即关闭管道阀门(瓶装液化气用户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切断气源,熄灭火源,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刻疏散人员,到室外拨打供气企业报修电话或拨打110、119报警求助。九、严禁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十、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十一、用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声光报警器,定期进行校验。燃气报警器应24小时保持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