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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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稳定。(二)工作原则一坚

2、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以保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一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依法依规实施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分层分级管理,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监管能力建

3、设,全面提升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依靠数字赋能提升产品本质安全水平。一坚持打击违法、加强惩戒。抓紧排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惩戒力度,强化震慑效应。(三)工作目标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

4、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张小平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潘洁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牛子仲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蓬勃党组成员、副局长沈黎萍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稽查局、价监竞争局、新闻宣传处、信用监管处、网监处、认证监管处、标准化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主要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统筹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动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整治重点及分工(一)特种设备1

5、、建立信息报送通报机制。各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一是省局特种设备局与省局牵头处室、各市局、鉴定评审机构、省特检院、西安市特检院建立信息通道,各单位工作信息实时向省局报送;二是各市局与各县区局建立信息通道,县区局工作信息实时向市局报送;三是各县区局与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建立信息通道。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实时逐级上报进展情况,省局特种设备局汇总后定期向省政府工作专班及各市通报情况。请各单位于8月25日前完成信息通道的建立工作(省局特种设备局联络员任明刚029-86138283)。2、发布特种设备领域燃气安全有关事项公告。省局对燃气气瓶充装许可变更、充装智能化要求、气瓶销毁报废、气瓶和压力管道制造

6、、安装、检验等重点整治事项要求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局特种设备局负责)3、燃气整治安排部署及教育培训。各市局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辖区燃气充装单位、气瓶制造单位、压力管道制造、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教育培训,传达整治相关要求,督促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市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1)。(省局指导,各市局负责落实)4、燃气气

7、瓶充装单位整治。一是由各县区局负责对辖区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种类、数量、使用登记、检验、智能充装方式及实施等情况进行排查清理并登记建档(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2);对混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醛、未取得充装许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安全评估合格的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未分大小阀及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表3)。二是各鉴定

8、评审机构负责(县区局配合),对上一次本机构评审的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核查,核查情况通报县区局,县区局监督整改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处理(鉴定评审机构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4)。(市局指导,县区局、鉴定评审机构按分工落实)5、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整治。一是省局负责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以及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依法查处(省局需要通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5);二是省局委托西安特检院对全省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市局

9、配合),重点检查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等情况(西安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6),检查结果通报市局,市局监督整改并依法处理。(省局、西安特检院按分工落实,各市局配合)6、50kg“气液双相”问题瓶整治要求。各市局、县区局强化重点监管,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

10、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市、县区局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一表7)。(省局指导,市、县区局落实)7、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整治。省局督促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省特检院和西安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8)。各市县区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和安装单位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省局、各市局、省特检院、西安特检院按分工落实)8、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整治。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1、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是省局委托省特检院对我省从事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局配合)。发现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省特检院需要上报的信息见附件1-表9),省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省局、各市局、省特检院按分工落实)9、全面推行液化石油气瓶追溯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2023年11月30日前,气瓶充装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202

12、4年12月31日前,气瓶充装应实现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并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省局指导,各市局推进,各县区局落实)10.问题整改和违法行为处置。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按照本方案工作职责任务以及表格的报送要求,严格按照完成一件上报一件的要求,将检查结果实时上报并通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结合检查结果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形成闭环,消除隐患;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检查结果信息通报同级执法稽查部门,执法稽查部门根据结果信息对燃气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

13、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特种设备、执法稽查、信用监管分工负责)(二)产品质量1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要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掌握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质量状况等信息。督促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打牢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

14、油气生产销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醛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各市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各市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质量监督处牵头,稽查局、特种设备局、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2 .扎实开展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摸排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重点检查未经强制性认证出厂、

15、销售,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围绕在售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等方面进行排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主体责任平台”模块)。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监管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3 .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一是对燃气器具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聚焦强制性标

16、准安全指标,增加抽查批次和检测项目,加大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力度,及时通报不合格生产、流通信息,追踪不合格产品源头和流向,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二是加强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力度,依法公开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持续开展质量技术帮扶,为不合格企业出具“诊断书”,助力提升燃气用品企业质量水平。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处牵头,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 .加大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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