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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技术条件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的一般要求、设施、人员、设备、检测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本文件适用于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NOOO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Fie1d(p1ant)speciaImotorvehic
2、1esrepair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场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但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的活动。4 一般要求4.1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独立法人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4.2 施工单位应有满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负责。4.3 施工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修理工作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等资源条件。4.4 从事修理的人员应满足施工需求。4. 5施工单位应按TSG07-2019附件M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
3、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4.6 防爆叉车的修理须持有同类别的制造许可证。4.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修理后,由从事修理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5设施办公用房面积不小于50m修理车间面积不小于300m2o6人员6.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6.2 技术负责人应是单位管理层人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机械或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6.3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6.3.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是单位管理层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6.3.2根据需要配备并任命工艺
4、、焊接、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6.4技术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4人。6.5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2人,负责产品的进货检验、修理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6.6作业人员修理人员6人,其中焊工2人,电工2人。注: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与技术人员可兼职。6.7劳动合同和社保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与资源条件中要求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保险。7设备和检测仪器7.1 仪器设备应拥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7.1.1 修理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地沟或者举升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检测仪器声级计、制动性能测试仪、转向性能测试仪、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绝缘电阻测试仪、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8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修理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修理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修理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