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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j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四章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五章董事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七章财务会计第八章利润分配及亏损第九章职工第十章工会组织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第十二章规章制度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决定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共同投资,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法定地址及
2、其分支机构1、合资公司名称为:*公司英文名称为:*O2、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3、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经审批机构的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三条合资各方的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国籍:甲*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国籍:*o乙方:*公司;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国籍:*O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资公司的宗旨为:公司以获得合法的赢利为经营目的,并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双方获得满意
3、的经济效益。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第八条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美元*万,注册资本为美元*万。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出资如下:甲方出资美元*万,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美元*万,占注册资本的*%。第十一条甲方以相当于美元*万元的人民币现汇出资(人民币折合美元按缴资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付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其中甲方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乙方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个月内一
4、次性缴清。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后,经合资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有: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第十三条合资期内,合资公司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的,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资一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应把转让的条款和条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合资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资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
5、应不间断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合同履行。第十五条在合资期内,因接纳新的合资者,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应经原合资各方一致同意,修改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合资各方出资额的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应订补充协议,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资公司在变更其注册资本时,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第四章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十六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七条董事会由I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I名董事。第十八条
6、董事长,名,由方委派担任。董事长及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九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及董事长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情况,但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董事长或董事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其委派方可以撤换。但要以书面文件通知合资另一方,同时委派他人接替。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会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有权按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1、批准或修改总经理
7、提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年度计划2、批准年度收支决算、合资公司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及职工奖励基金及其使用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决定设立分支机构4、修改合资公司章程及制定合资公司重要规章制度5、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业、终止和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6、决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7、决定聘任或解任合资公司管理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按合同的规定,制定他们的职责范围8、领导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五章董事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资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
8、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在董事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位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为弃权。弃权不影响董事会会议就重大问题做出决议。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事日程、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人员名单,会议的一切决议和事项。该记录由合资公司存档。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
9、过:1、合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2、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资产抵押、合资各方出资额转让4、合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资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5、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改变6、批准或修改总经理提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7、讨论决定合资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收支预算以及利润分配方案8、决定合资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命、聘请、解聘及其职权和待遇9、讨论和批准合资公司重要规章制度10、确定产品的最低外销价格11、决定合资公司以双方出资的现金购买国内外设备的价格、型号、产地等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半数通过。1、制定合资公司一般规章制度2、未包括在年度预算
10、之内的超支部分3、合资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其部门经理的职责范围4、决定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命及其职责5、决定合资公司投保险别、投保价值6、其它须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事宜时,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规定的原则行事。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I人,由甲方委派。第三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I)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11、)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经营职责是:负责合资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I名。第三十七条总经理的职责是:1、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管理工2、提出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生产发展规划3、监督执行合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4、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对内任免下属人员5、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完成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12、指标6、确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护职工的安全,使合资公司的资产免受损失7、行使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总经理在处理合资双方利益以及对合资公司职工的聘用、解雇、开除、晋级等重要问题时,由董事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第三十八条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第三十九条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四十三条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
13、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职。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不称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下设财务、行政等部门,协助总经理具体办理分管业务。第七章财务会计第四十六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并报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
14、四十七条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H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八条合资公司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主持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协助总会计师工作。第四十九条合资公司设审计师,负责审计、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五十条合资公司的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资双方商定的另外一种文字书写。第五十一条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经双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币为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五十二条合资公司的帐目,除按记帐本
15、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以外币记帐的合资公司,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算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五十三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分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同意的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汇帐户。第五十四条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五十五条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1、合资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合资公司的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