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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海洋综合管理、地质和矿产管理、测量标志管理以及自然资源基础建设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二)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自然资源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
2、,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三)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四)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自然资源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
3、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杳、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二、支像页域(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任务:1 .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工程、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列入浙江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废弃矿山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2 .海洋综合管理领域。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海洋生态监测与评估、海域海岛海岸线动态监管及数据维护、海域海岛海岸线(含领海基点)调查监测评估及能力建设;海域海岛分等定级调查、数字海洋建设与维护、海洋资源承载力调查以及保护利用等。3 .地质和矿产管理领域。战
4、略性矿产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调杳评价、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城市地质调查、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生态地质调查、海岸带地质调查,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地质遗迹调查保护及地质文化村建设,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等。4 .自然资源基础建设领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自然资源调杳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自然资源专项管理和自然资源所建设、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5.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二)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自然资源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
5、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三、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一)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进彳亍分配。(二)用于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蓝色海湾整治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市县按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资金预算等,并按要求申报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县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并按要求公示7天。纳入支持范围
6、项目所在市县应当按评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三)除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外,支持其他领域的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按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1 .工作任务(80%)0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确定。2 .财力状况(10%)。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有关规定确定。3 .绩效因素(10%)。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市县视情给予奖励。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领域。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
7、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上报支持重点工作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四)每年10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情况,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五)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
8、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省自然资源厅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视情开展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
9、要依据。市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五、附则(一)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二)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20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