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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非沥青基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涂料及防水产业配套包装桶生产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303-370783-89-01-57198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自治区)潍坊市寿光一县(区)台头镇乡(街道)禹王路以东、栖凤路以北(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18度36分21.428秒,37度1分25.12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C29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C2641涂料制造C333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2、业26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三十、金属制品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2000环保投资(万元)136环保投资占比(劭1.13%施工工期1年是否开工建设团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3284专项评价
3、设置情况/规划情况2017年8月30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批准成立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的批复(寿政函20I797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2019年1月25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对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规划环境报告书做出批复,批复文号为:寿环审字201902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分析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是经寿光市政府批准的县级工业区,2017年8月30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批准成立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的批复(寿政函201797号)。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选址位于镇区西部、南部,分三大板块:第一板块位于三号路
4、以南、丰台路两侧,规划占地92.07公顷;第二板块位于王钦河以西、三号路两侧,规划占地231.01公顷;第三板块位于三号路以北、丰台路两侧,规划占地14.92公顷;总计338公顷。本项目位于台头镇禹王路以东、栖凤路以北,属于第二板块范围内,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园区产业定位的符合性分析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的产业定位为:以防水建筑材料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为主导产业,以合成纤维制造、非织造布制造、塑料制造的产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为辅助的产业结构。本项目为塑料制品制造、涂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项目,符合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的产业定位。3
5、、与寿光市“三区三线”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台头镇禹王路以东、栖凤路以北,不在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生态环境红线范围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寿光市“三区三线”划定。4、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规划的产业定位为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为主导产业,以合成纤维制造、非织造布制造、塑料制造的产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为辅助的产业结构。本项目为塑料制造的产业、水性涂料制造和金属包装容器制造,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项目不在对园区禁止准入的清单范围内。表1项目与
6、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环评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符合性排水及污水处理。园区规划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符合集中供热与燃气。聚集区规划天然气主要气源来自寿光市鲁润分愉站沿益寿河向北至镇栖风路、巨烽路。规划聚集区热源采用分散式小型燃气锅炉,由各单位独立建设,供公建和工业采暖。热力管网均为地下直埋敷设,走向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入区企业不得自建燃煤(油)锅炉。本项不新增锅炉,不消耗天然气。符合固体废物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
7、物由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尽可能按照废物资源化的要求进行回收利用。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合格产品,塑料包装桶生产线修边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金属包装容器生产线裁剪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布袋、非沥青基高分子防水卷材切边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产生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符合入园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园区的行业准入条件、环保准入条件、负面清单等要求;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项目入区;入园项目须选用环境友好型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所有建设项目
8、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本项目用地为规划的生产设施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的行业准入条件和环保准入条件。符合本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其他符合性分析(1)符合国家政策性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因此属于允许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限制或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名单内。本项目位于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禹王路以东、栖凤路以北,位
9、于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内。根据寿光市台头镇总体规划镇区土地使用规划图,本项目位于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内。根据寿光市台头镇镇区土地使用规划图(详见附图6),本项目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寿光市台头镇镇区土地使用规划。(3)本项目与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表1项目与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一览表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具体规定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第六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指定园区。在
10、规划的指定园区外新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城市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停产,限期搬迁或者关闭。本项目为新建,不属于严重污染项目,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无需签订排污协议。符合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11、保持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设单位定期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颗粒物废气环保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符合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排放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有毒有害和异味气体。下列行为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实施:(一)新建、改建、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二)从事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隙晒等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本项目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防水产业聚集区。生产
12、过程均在密闭生产车间内,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十二级活性炭吸附处后有组织排放。符合(5)项目与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符合性分析表1-3项目与“鲁发改工业(2023)34号文”符合性分析序号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本工程情况符合性“两高”项目清单,共16类产业: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1肥、轮胎、水泥、石灰、平板玻璃、陶瓷、钢铁、制造用生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本项目不在舛A“两高”范围内付口(6)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7.1实施)(GB37822-2019)符合性
13、分析表1-4项目与GB37822-2019文符合性一览表序号相关条文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数,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非沥青基高分子防水卷材挤出、模具定型、涂胶、加热熔融,水性涂料搅拌、分散、罐装,塑料包装桶注塑,金属包装桶覆膜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符合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P2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
14、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符合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II时段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3)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N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位于重点地区,有机废气处理效率高于80%O符合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项目所有排气筒均为15m。符合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
15、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智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监控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非沥青基高分子防水卷材挤出、模具定型、涂胶、加热熔融,水性涂料搅拌、分散、罐装,塑料包装桶注塑,金属包装桶覆膜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排放;废气排放从严要求。符合(7)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19)146号)符合性分析表1-5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塑料制品加工行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项目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