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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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注:下划线部分为部颁规章内容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J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处理举报,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部门职责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全省的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工作。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和重要举报处理等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四条原则机制J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第五条社会监督J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举报线索与渠道第六条举报定义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举报线索分类与管理举

3、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八条举报渠道管理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举报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专业化、一体化建设。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部门接收的举报线索,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三章举报受理第九条当面受理规定举报人当面举报投诉的,原则上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

4、场受理,指定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第十条举报人义务J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和告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自接到举报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5、应当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二条受理管理J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接收的举报进行登I1及时准确填写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信息登记(附件1)O第十三条受理条件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属于医疗保障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三)有明确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四)有具体的涉嫌违法违规事实、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线索;(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四条不予受理范围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已经受理或已经办结的举报线索,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

6、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的;(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S)已经或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四)匿名举报且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被举报人主体灭失的;(六)举报线索无具体被举报人及违法事项;(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报材料后经核查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五条受理决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核查,举报线索中的事项属于或者部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制作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线索受理决定书(附件2),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六条不予受理决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

7、部门经核查,举报线索中的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制作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线索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七条书面告知定义书面告知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纸质或通过电话、短信等电子信息形式对举报人进行的告知。第十八条立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举报受理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立案。第四章处置管理第十九条信息保密J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禁止

8、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线索等材料;(二)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相关信息;(三)不得向涉嫌违法违规的被举报对象泄露相关信息;(四)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五)不得对匿名的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六)不得将举报办理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七)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二十一条指定管辖和管辖转移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对被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及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的,由先行受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办理。两个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

9、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处理部门。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被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指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市(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或受托办理的来自于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举报等线索,不得向所辖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办、转办。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的举报,应当按规定及时交办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指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制作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线索交办单(附件4

10、)o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举报,可以报请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收的举报。第二十二条处置管理之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问题。应当组织2名以上人员按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三条处置管理之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不具备处理权限的举报线索,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举报,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不具备处理

11、权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四条办理时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长办理的线索应当制作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线索延期办理申请表(附件5),并告知举报人,其中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下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10个工作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报送一次工作进度。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况催办、督办所交办的线索,下级医疗保障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线索核查进展情况

12、或办理结果。第二十五条处置时限计算方式以下办理过程不计算在举报线索办理期限内:(一)举报线索移交管辖所需时间;(二)委托第三方技术鉴定或财务审计所需时间;(三)请法院和上级政府、部门释法或明确政策所需时间;(四)移交公安部门刑事侦查,不予立案退回处理所需时间;(五)举行听证、复议、诉讼所需时间;(六)其它依法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的情形。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能力建设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举报接收、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线索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承担

13、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举报人责任J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回避制度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三)其他可能影响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三十条奖励制度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决定并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医疗保障

14、行政部门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举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第三十二条报告制度J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地)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市(地)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统计分析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衔接条款法律、行政法

15、规、部门规章对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不适用范围举报人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线索信息登记表登记部门名称:信息来源电话信件口网络来访口移交口交办口转办口其他口举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举报类别个人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口其他口举报事项被举报人姓名性别卡号被举报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举报内容处理结果予以受理口不予受理口其他口不予受理原因编号:信息收到日期:年月日备注举报次数:初次口重复口(次)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线索受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记录案件来源:笔以:领电话:itiit:受理时间:年月日时分案情摘要:处理意见:年月日奥里负责人:年月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举报线索不予受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记录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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