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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一904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权利,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虽然不主张独立权利,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即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中的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最基本的诉讼格局是原告与被告双方构成对抗。但有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维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
2、事纠纷,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讼诉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由此可见,第三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而由自己申请参加时,第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1)申请人必须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3、系。(2)申请人必须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参加诉讼行为。申请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之前。民事诉讼第三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而参加到他人之间进行的,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诉讼活动中,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接受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书后,将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不仅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牵连的纠纷,而且可以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2 .文书制作要点制作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的要点是:首部:(D首页正上方注明
4、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所列事项与起诉状中当事人基本情况诸事项相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正文:写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具体请求内容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的具体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写明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写明申请参加诉讼,并支持当事人某一方的诉讼请求。(2)事实和理由:阐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具体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具体阐述时,应从该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
5、一事实着眼,陈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及必要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阐明其对原告、被告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对抗原告、被告对该诉讼标的的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阐明其与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具体事实,以表明其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这种利害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制作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时,应注意:阐述申请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清楚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诉讼的具体法律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诉讼的前提条件。陈述事实要条理清楚,阐明理由应确实充分。(二)
6、格式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请人: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附:1 .本申请书副本份;2 .证据份;3 .证人姓名住址o申日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二申请人:(基本情况)你院受理的XX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支持XX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的起因)根据XXX法第XX条之规定,(写明支持XX一方的请求事项)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曰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三申清人:施,男,一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村。代理人:施,男,年.月一日生,汉族,农民,系施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
7、O请求事项:你院受理的施诉施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1认定申请人为区街一号房产权利人之一。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一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本案被告)和三弟施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年春,兄弟三人己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一
8、名义买下_区_大街一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原房主_经纪人该房产老邻居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篇四申请人:请求事项:你院受理的上有限公司诉公司、
9、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申请人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的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购买位于县路的商品房一套,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月,竟然瞒着申请人擅自以该住房为有限公司向上融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前申请人对此事亳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诉状送达后,才向申请人告知真相,申请人本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申请人认为:所抵押的房产系申请人与其
10、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显然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否则抵押无效。而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绝不会同意将家庭唯一住房为他人的债务办理抵押。而本案原告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当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理应知道本地老的房产证往往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下,不能仅凭房产证未记载共有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去征询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尽充分审查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