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实施“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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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州市实施“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3)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3)149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主要适用于本市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登记。第二章登记范围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总登记”方式对辖区范围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具有永久存续性、结构完整的用于居住的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生产生活辅助性建(构)筑物。独立成宗的厨房原则上认定为生活辅助性建筑物。房地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确权登记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第四条使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占用耕地建房(以连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原为城市)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等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已整村搬迁的原旧村庄、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破旧泥砖房拆除、“三清三拆”村庄整治、已经市政府批复和正在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政府储备土地等范围的地上房屋不纳入本次“总登记”范围。第五条本次“总登记”中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按房屋

4、已竣工和正在使用的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已拆除或灭失、在建、已批未建、权籍调查结束后竣工的原则上不纳入本次“总登记”范围。第三章申请登记主体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一)原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二)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三)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属同一个镇(乡)农民集体村民,自

5、建自用且符合“一户一宅”,经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占用宅基地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认定同意的;(四)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国家征地而异地重建,经户籍地与占用宅基地镇(乡)人民政府共同认定同意的;(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被继承房屋需已办理权属登记);(六)城镇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乡)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

6、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二)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S)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四)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主体。第四章登记原则第八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三级认定”后确权登记。第九条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权属证书仍然合法有效。第十条以连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

7、据库为依据,房屋不占用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镇村庄规划公告实施前已竣工的房屋,选址视同符合村庄规划。生态红线范围、公路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区内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页中备注“以后新建、改建及扩建等应按相关管控要求执行二第十一条有合法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已经竣工,无违规多占多建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第十二条发生扩建或拆(翻)建的,建成时间以最后一次扩建或拆(翻)建完成时间为准。第十三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一)1993年

8、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占用宅基地建房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三)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至2019年12月31日前,占用宅基地建房,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结果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

9、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记。第十四条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0、S)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镇(乡)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记;(四)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镇(乡)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

11、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镇(乡)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准宅基地面积为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下。第十六条已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按有关批准文件上记载的面积登记。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单幢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单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

12、登记。第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为单位申请确权登记。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只认定为一户。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的,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处理:1 .村民合法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2 .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满18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一户二第十八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公益事业、公

13、共设施、乡镇企业,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规划许可,按以下规定分阶段依法确定:(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设的,经“三级认定”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的,经“三级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第十九条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赠与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因继承、赠与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中分别备注“继承取得”、“赠与取得”。第二十条已发证书权利人名字有谐

14、音字、错别字、简写字、缩写字的,由属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后,按身份证记载的名字予以确权登记。第二十一条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的,应予以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存在争议的,先调解裁决明晰权属后,再予以确权登记。第五章登记程序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媒体、镇村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总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同技术服

15、务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包括召集权利人核实宗地界线、四至等情况,拍照收集身份证、户口本、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一)宅基地权属调查采用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权利人到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利人无法到现场指界确认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办理、“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指界签字确认;(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权籍调查成果应符合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相关表格。技术服务单位会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权籍调查指界同时收集确权登记所需资料

16、。(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收集以下资料(其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收集的时间节点以实施方案为准):1 .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2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如土地/房屋产权证、继承文书、交换协议等。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需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3 .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4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收集以下资料:1 .以拍照方式收集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2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如土地/房屋产权证。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3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4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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