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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3年8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65.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b)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与权利行
2、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C)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a)民航局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国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合格证的编号和统一格式。(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和定期检查;负责受理本地区训练机构的申请,对训练机构进行合格审定,颁发训练机构合格证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实施持续监督检查。(c)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局方。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第6
3、5.7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条件申请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21周岁;(b)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C)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学历;(d)能够正确听、说、读、写并且理解汉语;(e)符合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f)具备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知识和能力;(g)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第65.9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1)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和照片;(3)学历证书;(4)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成绩单
4、、结业证书,相关执照或者从业经历证明(如需要);(5)实习经历证明;(6)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单。(b)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65.11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受理审查和颁发(a)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执照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执照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执照申请人。(b)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
5、进行初步审查,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民航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执照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C)颁发。民航局作出准予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第65.13条经历和训练要求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规定的情形之一:(a)执照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在训练机构完成至少10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b
6、)执照申请人在执照理论考试前,具有下列执照或者从业经历之一的,在训练机构完成至少500小时的训练,并获得结业证书:(1)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3)持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4)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5)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至少2年。第65.15条知识和微力要求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具备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运行控制基础理论、系统安全管理与运行风险管控、航空器、航空气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与监视、空中交通管理、紧急与非正常情况处置、签派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第65.17条考试的一般要求(a)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包
7、含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考试。(b)飞行签派员的执照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6个日历月,实践考试应当在理论考试通过后且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完成。(C)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次实践考试前6个月内,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飞行签派部门具有执照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进行不少于90个工作日的实习。第65.19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a)执照申请人如未通过考试,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再次参加考试时间应当与前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至少
8、3个月。(b)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理论考试成绩超出有效期的,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第65.21条考试中禁止的行为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a)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者有意保存考试试题;(b)交给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人员处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副本;(C)在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d)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试;(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f)破坏考场设施;(g)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h)其他妨害考试的行为。第65.23条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a)执照持有人可
9、以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b)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训练、经历、资格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相应规定。第65.25条不得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照持有人不得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a)未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的;(b)未满足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相关训练、经历、资格等要求的;(c)生理或者心理状况不适合时;(d)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克/210升,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e)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按时
10、完成定期检查的;(f)执照持有人与民用航空器事故或者征候有直接关系并正在接受调查的;(g)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第65.27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真实性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飞行签派员执照。第65.29条飞行签派员执照有效期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飞行签派员执照持续有效。第65.31条定期检查(a)执照持有人应当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之日起在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定期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b)执照持有人应当于定期检查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查。(C)定期检查应当包含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及
11、相关文件、运行风险管控、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航空气象、应急处置等内容。(d)执照持有人定期检查未通过或者未能按时参加定期检查的,可以再次申请定期检查,再次定期检查的时间应当与前一次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至少1个月。第65.33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补发和迁转(a)执照持有人因变更基础信息需要换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持有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基础信息变更相关材料。(b)飞行签派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申请补发。申请材料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C
12、)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换发或者补发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应当报民航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执照持有人在换发、补发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说明,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d)执照持有人工作单位变动且继续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关系迁转。执照迁转后,原36个日历月定期检查仍然有效。第65.35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交还执照持有人被撤销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飞行签派员执照交还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局予以注销。第65.37条持有非民航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对于持有非民航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需要按照本规则申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
13、派员执照。C章训练机构合格证管理第65.39条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a)申请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D有符合本规则第65.45条规定的人员;(2)有符合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的教室、教学设施、设备;(3)有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训练大纲;(4)有符合本规则第65.51条规定的训练管理手册;(5)合格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飞行签派员训练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65.41条合格证的申请(a)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1)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表;(2)管理人员、训练质量保
14、证人员、教员的资格文件;(3)教室、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和说明;(4)训练大纲(含训练课程);(5)训练管理手册。(b)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65.43条合格证的受理审查和原发(a)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合格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合格证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合格证申请人。(b)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受
15、理申请后,对合格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合格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合格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合格证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合格证申请人。(C)颁发。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颁发合格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并向民航局备案。第65.45条人员要求(a)训练机构应当任命一名管理人员,对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负责,以确保所有的培训能够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得以实施。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培训需要任命其他的管理人员,以分管训练相关工作。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专职工作人员,该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按照本规则批准的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机构(中心/部门)从事签派员教学工作8年(含)以上;(2)具备飞行签派员训练管理或者资质管理经验8年(含)以上;(3)本款(1)项、(2)项的经历合计8年(含)以上。(b)训练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训练质量保证人员,监督训练机构对训练大纲和训练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