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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3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45.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145.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和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和国外维修单位。第145.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
2、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许可证管理,并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和维修设施在本辖区内的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5.4条申请条件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等基本条件;(b)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第145.5条申请材料申请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a)申请书;(b
3、)按本规则第145.27条编写的培训大纲和第145.28条编写的维修管理手册;(C)对本规则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d)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初次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国内维修单位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申请资料。国外维修单位的申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第145.6条受理和审查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当场或者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局方在受理申请后,以书面或者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
4、审查的日期。第145.7条批准对于符合要求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维修许可证,依法进行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20个工作日内不能颁发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145.8条认可情形在下列情形下,民航局可以对维修单位及其维修能力进行认可:(a)根据民航局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签订的合作安排,认可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b)根据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认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第145.9条维修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由维修许可证页和许可维修项目
5、页构成。维修许可证页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及维修项目类别;许可维修项目页标明具体维修项目及维修工作类别。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涂改。维修许可证应当明显展示在维修单位的主要办公地点。第145.10条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维修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维修单位可以申请延续有效期,但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局方提出延续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书等民航局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超过有效期后的再次申请视为初次申请。维修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维修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应当办理维修许可证的
6、注销手续:(a)维修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维修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b)维修单位依法终止的;(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145.11条变更申请和办理维修单位在名称、地址、维修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局方提出变更维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维修单位在厂房设施、人员、组织机构、维修能力和管理要求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提前通知局方,并按照局方要求及时修改本规则第145.28条要求的维修单位手册。第145.12条维修单位的权利维修单位在获得维修许可证后具有下列权利:(a)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内按照维修合同或者协议,进行
7、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维修工作;(b)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应急情况支援和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除上述情况外,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一次性或者短期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项目时,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说明其确保符合本规则第四章要求的程序,并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方可进行;(c)维修单位可以授权维修放行人员对按照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完成的某项完整维修工作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第145.13条维修单位的义务维修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按照管理手册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维修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所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负责。在送修人提出
8、的维修要求不能保证满足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时,维修单位应当告知送修人实际情况,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维修单位使用本规则第145.14条所述的不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的,应当对外委的维修工作满足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承担全部责任。维修单位应当如实向局方报告以下信息:(a)按年度报告本单位按照本规则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实施维修的情况;(b)本规则第145.32条规定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c)局方要求的与维修质量和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有关的其他信息。维修单位应当配合局方审查、监督和调查。第145.14条外委除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外,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
9、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符合局方要求的外委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单位选择外委维修的,应当建立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评估制度。第145.15条等效安全情况维修规模较小或者在其他特殊情况下,维修单位在保证所维修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具有同等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就本规则的某些条款向局方提出如下等效的符合性方法:(a)规模较小的维修单位或者仅从事特种作业或者航线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其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可以由一人兼任;其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可以合并为一册。(b)对于有多个维修地点的维修单位,如果能表明建立了有效的统一管理和手册体系,可以颁发一个维修许可证并注明每一地点
10、的维修能力。(c)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基地或者分基地以外的航线维修可以不限定地点,通过外站管理体系,由其自行管理。(d)局方认为可以接受的其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第三章维修类别第145.16条维修工作类别本规则所指的维修工作分为如下类别:(a)检测,指不分解民用航空器部件,而根据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b)修理,指根据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恢复到可用状态。(c)改装,指根据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实施的各类设计更改。此处所指的改装不包括对改装方案中涉及设计更改方面内容的批准。(d)翻修
11、,指根据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e)航线维修,指根据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航线运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故障、缺陷的处理。下列一般勤务工作不视为航线维修:(1)民用航空器进出港指挥、停放、推、拖、挡轮档、拿取和堵放各种堵盖;(2)为民用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氧;(3)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4)其他必要的勤务工作。(f)定期检修,指根据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在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和修理。定期检修
12、适用于机体和发动机项目,不包括翻修。(g)其他维修工作类别。第145.17条维修项目类别本规则所指的维修项目分为下列类别:(a)机体;(b)发动机;(c)螺旋桨;(d)除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外的民用航空器部件。机体、发动机和螺旋桨项目可以包括民用航空器部件的离位或者不离位维修,但当民用航空器部件离位的维修工作不以恢复安装为目的时,应当按照除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外的民用航空器部件项目申请。局方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上维修项目类别进行具体明确。第四章维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第145.18条厂房设施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下列要求的工作环境以及厂房、办公、培训和存储设施:(a)厂房设施应当满足为进行维修许可证
13、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的需要,并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厂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除航线维修以外,从事机体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其机库应当足以容纳所批准的维修项目。租用机库的,应当向局方提供有效的租赁证明。对于其它维修项目,应当有足够大的车间,以便正常实施维修工作。机库或者车间内应当具备与从事的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吊挂设备和接近设备。(2)机库和车间能够保证维修工作有效地避免当地一年内可以预期的雨、雪、冰、雹、风及尘土等气象情况的影响。对于某些机体项目的维修工作,机库不是必需的,但应当同样保证维修工作免受各种气象环境因素的影响。(b)维修工作环境应当适合维修工作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4、:(1)机库和车间应当采取适当的温湿度控制,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和维修人员的工作效能。在工作区域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2)机库和车间应当具有满足维修工作要求的水、电和气源。照明应当能保证每项检查及维修工作有效进行。(3)噪声应当控制在不影响维修人员执行相应维修工作的水平。不能控制噪声的,应当为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4)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任务的要求。因气温、湿度、雨、雪、冰、雹、风、光和灰尘等因素影响而不能进行维修工作的,应当在工作环境恢复正常后开始工作。(5)有静电、辐射、尘埃等特殊工作环境要求和易对维修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维修工作,应当配备符合其要求的控制、保护和急救设施。2米
15、以上的高空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c)办公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有效地完成维修工作和实施规范管理。(2)各类管理人员可以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但应当具有足够的空间和必要的隔离。(3)具备维修人员可以有效查阅有关资料及填写维修记录的条件。从事航线维修的,还应当为连续值勤的维修人员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休息场所至维修场所的距离不得导致维修人员疲劳。(d)培训设施应当满足其培训要求。租用培训设施的,应当向局方提供有效的租赁证明。(e)具备存储工具设备、器材、技术文件及维修记录的相应设施。存储设施应当满足各类存储物品的下列相应存储要求:(1)工具设备的存储应当保证工具设备存储的安全,防止意外损伤,特殊工具的存储应当满足工具制造厂家的要求。(2)器材存储设施应当保证存储器材的安全,可用件与不可用件应当隔离存放。存储环境应当满足清洁、通风及温湿度的要求。特定器材的存储应当满足其制造厂家的要求。(3)技术文件的存储设施应当保证能够安全存放所有技术文件主本。内部分发的技术文件的存储设施应当保证使用人员容易取用并与参考资料适当隔离。(4)维修记录的存储设施应当能够防范水、火、丢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第145.19条工具设备维修单位应当根据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和有关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