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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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

2、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第九条按照本规定

3、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报告程序。第十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如果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第十一条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禁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十二条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

4、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第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四)国际航行船舶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5、五)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书或者文书。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载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货物信息提供给港口经营人。第十四条需要通过检测获得货物信息的,应当由托运人与检测机构共同对货物进行采样。第十五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承运。承运期间相关材料、证书或者文书应当保存在船上。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按照船舶装载手册或者船舶稳性资料,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不符合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第十七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

6、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指定具有相应专业和履职能力的人员负责对船舶装卸作业进行巡查监督。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作业人员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培训。作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应当遵守相关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第十八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装卸计划,并按照装卸计划进行作业。发现货物装卸作业与装卸计划不符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共同进行核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

7、要求装载货物,进行平舱。装载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检查并由船长书面确认。第二十条船舶应当根据固体散装货物性质合理装载和积载。不相容货物之间应当进行隔离。船舶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合理分布,避免对船舶结构和强度造成不利影响。第五章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规定,制定并实施货物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的程序。第二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不得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但是,已经建造或者设置防止货物移动的特殊结构、设备,并持有相应检验证书的中国籍船舶,或者持有相应检验、批准证

8、书的外国籍船舶除外。第二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托运人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等技术指标的检测报告。适运水分极限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6个月内完成;水分含量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7天内完成。货物装船前或者装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运人应当重新对货物水分含量进行采样和检测:(一)因降水等情形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他特性变化;(二)船长有充分理由认为拟装载货物与其水分含量证明不相符。第二十四条利用船舶或者码头装卸设施直接转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转运作业委托人应当提供货物原有的安全适运声明书、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证明

9、等资料。转运作业前,转运作业委托人、承运转运货物船舶应当共同对拟转运货物进行检查,确认货物形态无变化的,方可进行转运作业。转运作业委托人应当在转运货物船舶离港前,向船舶和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测机构对转运货物水分含量的检测报告。第二十五条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当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并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港口经营人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应当对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检测报告等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将装卸作业有关信息和单证存档,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10、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者停止装载。第二十六条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前,船舶应当检查货物处所舱盖风雨密状况,测试货物处所的污水系统是否工作正常,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进入舱底污水阱,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期间,遇降水等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他特性变化的情形,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物处所定期巡查计划。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发现货物具有流态化趋势或

11、者已经流态化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六章人员防护与事故预防第二十九条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气体测量仪器及其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浓度,并记录测量结果。第三十条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对货物处所提供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易燃气体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对货物处所提供机械通风。第三十一条船舶应当制定针对人员进出封闭处所和货物熏蒸处所的安全程序及应急救援措施,在处所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装载具有毒害性、腐蚀性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

12、,相关作业人员应当事先经过训练,配备防护设备。紧急情况下需进入货物处所的,应当按照安全程序在船长或者其指定的具有管理职责的船员监督下进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第三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13、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二)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三)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14、(一)未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的;(二)未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进行平舱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

15、填写的;(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第四十条船舶载运的固体散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固体散装货物,是指除谷物以外的,不需包装可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由基本均匀的微粒、颗粒或者较大的块状固体物质组成的货物。B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组别”栏中列为B组货物或者同时列入A和B组货物。典型工况,是指船舶满载出港、满载到港、压载出港、压载到港的基本装载情况。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有关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判定标准的固体散装货物。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每吨货物在货舱中正常堆积时所占空间小于或者等于O.56m3的固体散装货物。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的,当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会流态化的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是指确保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的最大水分含量。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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