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5900001 事项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下业务项_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首次)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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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首次)00012035900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000120359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首次)(00012035900001)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5 .实施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

2、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7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部分受理,部分审批)8 .审批层级:国家级9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1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不完全13 .初审层级:省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

3、目录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I、II、I11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I1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I11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2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

4、仪器设备。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3 .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

5、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4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I、II、I11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I1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I11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

6、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

7、种疫病发生情况。(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重要水产苗种进

8、出口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受理(初审)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4.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大审批事后监管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和动植物苗种进(出)审批表内容不一致行为,将及时反

9、馈相关部门,并予以通报。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水产苗种进口需提供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申请表(原件)(1份,原件);(2)进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科研单位提供科研任务合同(复印件)(以上均为1份,复印件);(3)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1份,复印件);(4)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1份,复印件);(5)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

10、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国内首次进口需提供)(1份)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出口需提供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申请表(1份,原件);(2)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说明(出口种类(中文名、拉丁文名)、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出口交换条件等)(1份);(3)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因说明(1份);(4)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1份,复印件);(5)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6)从天然水域捕捞的水产苗种需提供捕捞方的渔业捕捞

11、许可证及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相关的渔捞日志(1份,复印件)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

12、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2 .申请2.初审3.审查4.专家评审5.作出许可决定3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

13、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4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5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6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7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

14、疫:否8 .是否需要鉴定:否9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10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1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12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2 .法定审批时限:35个工作日法定受理(初审)时限:15个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15、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4 .承诺审批时限:26个工作日5 诺受理(初审)时限:6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十、行政许可证件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2.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6个月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1)无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需要变更进(出)口口岸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办理变更手续。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8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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