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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为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办学实力,学校特设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岗位,制定本办法。一、聘请对象与条件(一)名誉教授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2 .对生物医药行业做出公认贡献并产生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二)兼职教授兼职教授是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 .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的发展需要;2 .具有正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 .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每年来校工作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三)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能在学校开展学术活动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的专家或政府、企事业高级管理人才。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需要;2 .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 .每年有一
3、定时间来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二、聘请程序(一)提出人选。院部系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国(境)外海外学者的资格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二)学校审批。院部系将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交学校人事处审核,拟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的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组讨论通过。(三)授聘仪式。院部系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聘书。三、岗位职责(一)名誉教授: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重大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学术活动,联合培养研究生。(二)兼职教授每年度至少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中的三项;客座教授每
4、年度至少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中的两项:I.讲授10学时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2,开设1-2次本学科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的系列专题讲座;3,担任校内青年教师导师,并指导其申报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4 .与校内人员联合申报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5 ,提出学科发展的规划与建议;6 .联合培养研究生。(一)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聘期期满后如工作需要且聘期考核合格,可申请续聘,经批准后可办理续聘手续。(二)聘用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三)聘用单位每年度对所聘兼职、
5、客座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业绩考评,由获聘者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要求填写XX大学兼职、客座教授考核表,并对聘期届满的兼职、客座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根据受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续聘、解聘。(四)聘请的名誉、兼职、客座教授发聘书、校徽。(五)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名誉、兼职、客座教授,其资格审查须经研究生院按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六)名誉教授的费用和酬金由学校承担。兼职、客座教授的费用和酬金由学校和所在学科(或课题组)各承担50%o五、待遇(一)名誉教授:提供往返旅费和在南京的生活费用。酬劳标准根据其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协议确定。(二)兼职教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提供人民币4万元/月(含保险、往返旅费、医疗和在南京的生活费用等所有费用支出)。(三)客座教授:提供往返旅费(国外学者每年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南京的生活费用。酬劳标准根据其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协议确定。(四)海外国(境)外专家的聘请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人事处联合办理,部分费用从国际交流合作处文教专家费用支出。(五)有关单位应为名誉、兼职、客座教授在图书和其他资源利用方面提供支持。(六)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名誉、兼职、客座教授,学校将给予奖励。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