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杆管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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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杆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杆管线管理,保障杆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XX省测绘管理条例XX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XX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XX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市城市规划区杆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杆管线,是指利用城市(镇)、农村公共空间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基础设施、广播电视、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牌、1ED交通提示牌、电子警察、视频监控)、

2、数据宽带等杆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三条XX县域所有范围内杆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城市内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第四条杆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杆管线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杆管线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杆管线建设许可和建设

3、过程中的监管、执法、地下管线开挖审批、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杆管线产权单位按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建设工作,并负责统一协调跨区域杆管线的规划,负责供排水、照明、燃气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长输管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电力、通信(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国防光缆等杆管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牌、1ED交通提示牌、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杆管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杆管线建设、迁改的规划许可;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杆管线迁改。县财政

4、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XX市XX生态环境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杆管线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杆管线建设、迁改负有监督职责。第六条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尽量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现状道路和旧区改造中,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杆管线及附属设施。第二章城市杆管线规划管理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5、组织编制城市杆管线和基础设施综合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告知各项目实施主体和杆管线产权单位,并抄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审批。杆管线产权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杆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杆管线专项规划,并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城市规划区城市杆管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杆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杆管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对于同一年度同一路

6、段有不同杆管线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协调各单位一并进行,避免二次开挖。新建项目最先所需纳入的杆管线工程应由项目业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协调各杆管线产权单位统一报建,统筹建设。第十条各类杆管线走向、位置、埋深等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相互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S)城市工程管线宜下地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四)拟建杆管线避让已建杆管线,临时杆管线避让永久杆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

7、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不经常开挖管线要避让经常开挖管线。(五)杆管线埋设深度、各类杆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周边建(构)筑物、树木等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新建的杆管线应满足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条件,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六)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并作好隐蔽设置。建设项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等设施,必须设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未改造的老城区结合实际情况,特殊处理。(七)电力用户自行实施的受电工程。电力用户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XX县供电公司提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8、。供电企业在受电工程办理环节应严格审查,若用户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拒绝办理后续的业务手续。供电企业按照用户受电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不予送电。用户设备产权在投运前须明确长期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人员,运行维护单位及人员信息须报送供电企业留存,对未落实运维责任的用电人,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杆管线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园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杆管线建设工程,可以

9、由杆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形成测绘资料。施工图应结合现状管线情况进行设计,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与相邻既有线路、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并满足消防安全条件。杆管线建设必须考虑周边建设用地开发使用强度及负荷,采取预留管孔或管沟等形式避免再次开挖。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要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预留足够横穿道路管道、支管、引上管线、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已敷设管线的道路,原则上不得再敷设同类管线,原有管线不能满足使用要

10、求的,应将原有管线更换,避免再次敷设同类管线占用较多的地下空间资源。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抢险、救灾等必须立即开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杆管线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不得穿越城市雨污水管网,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线建设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三章城市杆管线建设管理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杆管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

11、改建杆管线的,应当征得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杆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迁改。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与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就迁改工程的相关费用达成协议,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由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与杆管线产权单位签订迁改补偿费用协议或委托建管协议,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和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监督杆管线产权单位按批准的迁改方案及迁改计划组织实施,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第十六条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杆管线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12、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竣工测量,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杆管线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服务,在杆管线工程覆土前编制杆管线竣工测绘图及相应格式数据成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城市杆管线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涉及挖掘道路、园林的,还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杆管线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征求城市杆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因杆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公路的,建设单位

13、应当依法向市政道路、公路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查明该管线权属,要求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测绘并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管线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相关杆管线布局规划和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杆管线通道。确需下地的应一并修建地下综合管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知相关杆管线产权单位同步建设杆管线。杆管线产权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第十九条涉及杆管线的道路建设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深后浅的施工原则,

14、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第二十条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已有杆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不受破坏。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处理。杆管线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设置绕行标识或者修建临时通道,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加快推进城区老旧管网改造。杆管线产权单位应采用经济耐用、安全性高的管材、配件和先进施工工艺对城区老旧管网进行改造。杆管线产权单

15、位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第四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第二十四条城市、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地下管廊工程优先采用地下综合管廊,并与道路同步建设;老城区应结合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尚未实施的,应当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

16、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第二十六条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设计的,应当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应当符合各项专业设计标准,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兼顾人防需要,可与沿线临近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互联互通,满足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探索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建立工程维护档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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