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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为加XXX的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第一条:小区基本情况。座落位置:XXXXXXXXXXo区域四至:东至XXXXX;南至XXXXX;西至XXXXX;北至XXXXXo第二条:管理方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小区业主自主管理,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或本规约要求)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模式。第三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
2、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单元大厅、发电机房、配电房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电梯监控
3、系统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湘邻关系(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
4、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第六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时,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业主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须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三)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5、,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必须及时进入专有部分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实施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四)因维修需要,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五)因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
6、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若进行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O7O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七;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午间12:
7、0014:00、晚间18:00次日早上08:00和节假日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A)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在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十)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需要,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和
8、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遵守下列约定:(一)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业主大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3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三)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时,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9、(四)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第八条: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实施。(一)管理区域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直接组织实施,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直接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大会聘
10、请的审核机构联合组织实施。1 .对本幢房屋进行维修更新只需动用本幢房屋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幢房屋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2 .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物业维修计划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第九条:禁止行为。各业主、使用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二)在共有场地随意停放车辆;(S)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四)在共有部位,共有场所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发出超标
11、噪声;(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七)侵占楼梯、通道、走廊、道路等共用部位;(A)拒付物业服务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不听劝阻擅自将电动车推上高楼违规充电或乱停楼道;(十)将垃圾随意丢弃、高空抛物。第十条:业主的共同利益(一)本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或小区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
12、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绮一实施C”,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方式进行合理分配: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3 .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4 .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并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标准用于补助全职开展小区管理与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成员;5 .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6 .用于过年过节组织业主开展活动,丰富小区精神文化生活;7 .增设小区公共体育、娱乐设施,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
13、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或小区自管。本小区是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还是小区自管,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并最终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小区自管,小区业主委员会即为小区服务管理主体,须拟定小区自管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
14、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业主委员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临时代管期间,须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管理区域保持整洁,消防、供水、供电等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使用、维
15、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应当书面督促其限期交付;通过督促,业主仍未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拖欠费用的业主住址进行催讨;通过催讨,业主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业主违反本规约第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
16、碍,赔偿损失;(二)业主拒不改正的,报告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三)告知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或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遵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违反规约的业主进行规劝、批评、公示,并同时书面告知业主大会。第十四条:连带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规约的效力。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十六条:规约的修改。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方可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