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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加强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审定和监督工作,成立奖学
2、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审核工作。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教学单位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初审工作。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3、(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六)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第七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一)年级要求:申请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在校学生(延期毕业生除外)。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S)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
4、,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四)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
5、学术专著。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
6、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第八条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九条根据国家及省里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将逐级下达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我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奖学金名额分配及评审工作。第五章申请与评审第十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第十二条评审
7、流程(一)工作通知。学校发布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学生申报。(二)学生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个人事迹材料,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三)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本教学单位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建议获奖学生申请材料,按照评审要求对拟建议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我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
8、定,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第十四条上级管理部门将奖学金拨付到学校账户后,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里的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一)获奖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二)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