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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内部车辆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景区管理,保证景区车辆正规、安全、有序地行驶,确保游乐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2实行车辆通行证制度,本景区各项目单位的所有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凭通行证出入;景区车辆实行登记对号出入制度;工商、银行、税务、公安部门的车辆实行核准许可准入制度。无证或未核准许可的车辆不得放行。3实行定点停放制度,景区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一律在车库或停车棚内停放,许可进入景区的外单位车辆在车棚附近停放。各承包单位的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由景区场务管理部门同各项目单位商定在各承包单位经营地点范围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4车辆进出时间,早8:30前,晚17:30后进入;早8:30晚17:30间,不得进出,不得在园内行驶,以免影响游客游览。5车辆进出一律要经门卫检查、验票许可后方可放行。6获准进入景区的车辆必须低速行驶,时速保持在20公里以内。在景区内停放、行驶的车辆,发生损坏、丢失、碰撞等事故,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景区不承担任何责任。7新进项目的人员、车辆、在开始经营前,先办理车辆通行证。8办理通行证的成本费用由证主自行承担。发证时只收一定数量的押金,退证时持证返还押金。9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应密切合作,自觉严格遵守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