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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订的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讲义)为加强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外国人的羁押、遣返工作,确保非法移民遣返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羁押、遣返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发布了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中外人员往来日益增多,疫情前的2019年外国人入出境达到9700余万人次,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旅游、探亲、投资、创业,开展经贸人文交流合作,成为我国联结国际社会的桥梁纽带,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充分
2、展现了我国对外开放良好形象。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依法保障中外人员正常往来,为外国人通过正当渠道来华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必要便利,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广大来华在华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定手续,合法入出境、停居留。与此同时,在境内外犯罪团伙、不法人员的组织、策划下,一些外国人通过编造事由、伪造证明骗取签证或者偷越国(边)境等非法手段进入我国,一些外国人超出签证或者停居留证件规定时间逾期居留,一些外国人未经批准非法就业,以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下简称“三非”)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移民问题逐渐凸显,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安全带来现实危害和风险隐
3、患。世界范围内的非法移民问题由来已久,具有复杂深刻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原因,无论是传统移民国家还是非移民国家都普遍面临这一治理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对外国人的吸引力与日俱增,逐渐成为非法移民的流入地,非法移民问题成为我国社会治理、治安管理、移民管理的新课题。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历来高度重视非法移民治理,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断提升核查遣返效率,自2018年以来,共破获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5.2万起,遣返非法移民33.5万人次,确保我国非法移民问题总体平稳可
4、控,有力维护了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国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涉嫌从事“三非”等活动的外国人,依法进行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区别违法情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等处罚,按照违法性质和情节依法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审查遣返违法犯罪外国人,涉及待遣返人员临时羁押、国籍身份调查、办理出境证件、协调接收国、执行押送移交等多个环节,目前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以及负责羁押监管工作的拘留所按照分工执行。为进一步加强非法移民羁押遣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根
5、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国家移民管理局在边境地区以及非法移民活动相对突出的地区依法设立非法移民遣返机构,与拘留所共同承担非法移民羁押任务,与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开展国籍身份调查和遣返工作,有利于就近办理“三非”外国人案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一步提高非法移民国籍身份调查和遣返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羁押、遣返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明确非法移民遣返机构的职责任务,规范羁押管理、国籍身份调查、执行遣返等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对非法移
6、民遣返机构(以下简称遣返机构)的职责任务、调查遣返、羁押管理、被羁押人员权益保障、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共九章37条。(一)关于职责任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遣返工作实际需要,明确遣返机构职责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外国人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规定明确遣返机构负责羁押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但无
7、法立即执行的外国人,对被羁押人员开展国籍身份调查和执行遣返,配合办案部门对被羁押人员进行调查等执法工作。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吸毒成瘾、老幼病孕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专门护理等不适宜在遣返机构羁押的人员,由办案部门依法作出妥善安置处理。为保障遣返机构有效履职,规定明确遣返机构应配备人民警察,羁押场所建设应符合相应标准,满足羁押、遣返工作需要。(二)关于羁押管理。规定坚持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严密羁押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有序。严格人员接收程序,遣返机构凭法律文书及体检证明接收人员,对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对被羁押人员物品分类处置,防止危险物品或者违禁品带入羁押场所;及时采集信息建立管理档案,告知
8、被羁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保障被羁押人员安全和合法权益。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性别、不同情形人员实行分别羁押管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严密日常管理措施,定期对羁押场所、人员和装备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快速应对处置;对扰乱管理秩序的被羁押人员,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处理,有效维护羁押管理秩序。明确解除羁押要求,对释放、移交办案部门、执行遣返三种解除羁押情形分别作出规定,对办案部门决定解除、拘留审查期限届满等及时解除羁押;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需要作进一步
9、处理的,移交办案部门;对具备执行遣返条件的及时遣返,确保严格规范执法。(三)关于调查遣返。规定明确遣返机构开展调查遣返的工作要求,应当加强与办案部门协作配合,提升遣返工作效能。规定要求遣返机构对国籍身份不明的被羁押人员应及时开展国籍、身份调查,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核实身份信息,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以提高核查效率;办案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询问或者临时带离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予以安排,保障执法衔接顺畅。规定综合考虑影响遣返执行的多种因素,明确可以就近就便选择国籍国、入境前的居住国(地区)、出生地国(地区)、入境前的出境口岸所属国(地区)等作为遣返目的地;要求充足配备押送警力,对可
10、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高效执行遣返。(四)关于权益保障。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在华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对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作出规定。保障人格权,要求尊重被羁押人员人格尊严、宗教信仰,不得侮辱、体罚、虐待,不得强迫或者强制劳动,提供必要的翻译,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女性被羁押人员的身体检查、羁押管理、执行遣返。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环境和饮食,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做好卫生防疫,对患有疾病的被羁押人员及时给予必要的治疗;保证被羁押人员一定的室外活动时间。保障探视会见权,依法安排被羁押人员接受领事探视和通信会见,被羁押人员拒绝探视会见的,应当出具书
11、面声明。保障举报控告权,被羁押人员有权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遣返机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材料。以上规定充分借鉴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羁押监管违法人员的规定做法,符合我国已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要求。为了促进遣返机构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定还对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收第三章羁押第四章调查第五章生活卫生和通信会见第六章解除羁押第七章执行遣返第八章执法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法移民遣返机构(以下简称遣返机构)管理,保障遣返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被羁押、遣返人员的合法
12、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遣返机构包括遣返中心及其下辖的遣返站,由国家移民管理局领导管理。第三条遣返机构负责羁押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但无法立即执行的外国人,依法对被羁押人员开展身份调查、执行遣返。第四条遣返机构开展羁押、遣返工作,应当做到依法、规范、安全。第五条遣返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被羁押、遣返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尊严、宗教信仰,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羁押、遣返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遣返机构的管理规定。第二章接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13、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以下统称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送被羁押人员,应当出具拘留审查决定书或者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第七条遣返机构接收被羁押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接收时,应当对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交由办案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接收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向办案部门出具回执。遣返机构应当告知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遣返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第九条被羁押人员在
14、羁押期间可以随身携带适量、必要的生活用品,其他财物交由遣返机构代为保管。办案部门向遣返机构移交代为保管的被羁押人员财物,应当由办案部门人民警察、遣返机构人民警察、被羁押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条移送的被羁押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应当经遣返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部门接回处理。第三章羁押第十一条遣返机构应当建立被羁押人员档案,登记被羁押人员信息,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二条遣返机构应当根据被羁押人员情况实行分区羁押,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同性别人员应当分别羁押。女性被羁押人员的直接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三条遣返机构实行
15、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由人民警察负责组织实施。羁押女性的场所由女性人民警察负责巡视检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巡视检查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第十四条遣返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遣返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第十六条被羁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遣返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服从羁押管理,寻衅滋事的;(二)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的;(三)殴打、体罚、虐待、欺侮其他被羁押人
16、员的;(四)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袭击人民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六)故意破坏遣返机构设施设备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七)持有违禁物品的;(八)违反遣返机构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调查第十七条对国籍、身份不明的被羁押人员,遣返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其国籍、身份。遣返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核实被羁押人员国籍、身份相关信息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八条办案部门人民警察依法询问被羁押人员的,遣返机构应当予以安排。第十九条办案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将被羁押人员临时带离遣返机构的,应当经遣返中心或者遣返站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临时带离任务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每次临时带离时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