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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容错免责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尊重规律,激励创新。正视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
2、径不确定性等特点,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二)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分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科研失败和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容错免责、从轻减轻及免予处理情形。(三)依法依规,坚守底线。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第二章适用情形第三条使用自治
3、区本级科技财政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科技创新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和在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主动创新、攻坚克难,因大胆履职,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按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
4、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三)没有谋取个人私利。遵守廉政规定,出于公心,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四)主动担当作为。在推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的。(五)实施自主创新。在科技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创新成果,项目投入大、投资周
5、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符合上条规定的条件,并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一)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在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前提下,勤勉尽职、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二)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6、仍不能完成的,经第三方专家评议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予以结题,不影响承担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请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三)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四)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五)因不可抗拒因素,
7、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六)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七)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A)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九)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容错免责工作根据财政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科研人员及有关单位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或项目实
8、施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容错免责认定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所在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二)申请受理: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相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人对申请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进行研判,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容错免责调查处理程序。(三)调查核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对照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研判,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一般容错申请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
9、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开展专业评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评审、评估等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五)审核认定:根据调查核实及专家评审情况,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容错免责申请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六)结果公示:决定作出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七)反馈归档:根据公示结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对不予认定的,
10、应说明理由。第四章纠错机制第七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调整变更报备、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等制度,推行科技计划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核心任务完成、经费管理使用、法人责任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八条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一)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容错认定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后7日内,向纠错
11、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6(三)陈述申辩。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日内,通过书面或谈话问询方式,听取纠错对象陈述或申辩。(四)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五)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第五章结果应用第九条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人员或单位,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
12、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对给予免责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在发放津贴补贴时不受影响,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个人或单位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容错免责的科技项目,未使用完毕和经审计确认违反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十条经认定为容错免责的人员或单位,需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有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报告整理后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存档。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结合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失败科技活动的科学价值,为后续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借鉴。第六章组织保障第十一条加强对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
13、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宽容失败和全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容错免责申请的审核把关,强化过程管理和风险防范。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容错免责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形成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长效机制。第十三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动态更新完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有效运行。对有关单位、个人恶意申请容错免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第十
14、四条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政策的宣讲和正面引导,大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允许试错的科研氛围,引导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创新型广西的建设者。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自治区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科技创新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失败风险,失败免责、容错纠错是鼓励创新的必要保障。随着我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我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与推进难题也进一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
15、区科技创新事业发展。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一个多月的专题调研及前期工作实践,借鉴有关省市经验,我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起草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二、起草依据及过程本办法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深
16、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文件,经一年多时间酝酿和讨论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及说明本办法共7章16条,包括总则、适用情形、认定程序、纠错机制、结果应用、组织保障、附则等方面。主要内容为:(一)总则。主要明确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适用情形。主要明确了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界定了可以给予容错及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三)认定程序。主要明确了科技创新容错免责认定的具体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