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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
2、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践行服务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推动实现政务服务简约高效、要素获取便利快捷、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易享、发展机会公平可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舒心满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工作体系,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
3、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意识,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做到有需必应、无事不扰,当好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并复制推广先进地区的改革措施。哈尔滨
4、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应当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发挥其优化营商环境示范引领作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设区的市(地)、各类园区(省级以上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按年度分别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排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营商环境水平的主要依据,重点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调研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
5、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I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委托专业性强、公信力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制度。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单位,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及时调整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地
6、)、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十二条每年n月I日所在周为黑龙江省企业家宣传周弘扬企业家精神。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企业合规性建设,依法依规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第二章政务环境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等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和
7、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利、规范的政务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进驻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
8、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归并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涔询、引导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窗口,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解决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评价专区,通过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手机短信、N呈序等方式,接受当事人对政务服务的评价。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实清楚、
9、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进驻政务服务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确保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场所实质运行。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I,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归集公共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
10、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市场主体少跑腿,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各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做到人工接听、快速响应。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即时答复或者处理;不能即时答复或者处理的,及时交办或者转办,并告知当事人。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和政务服
11、务便民热线。第十七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包联企业(项目)。第十八条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建立健全问题诉求直达、台账管理、转办协调、难题会办、定期调研、沟通反馈、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指导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包联工作。第十九条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指导督促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包联工作机制,推进领导班子成员包联全覆盖、企业(项目)包联全覆盖、征询问题意见建议全覆盖。第二十条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构建常态化政企沟通平台,健全高效服务企业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依法推动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第二十一条省包联
12、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建立省市县协调联动的难题会办机制,解决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省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应当健全省市县协同的考核督导机制,考核督导下一级包联工作。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省T本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评价。能够通过信息共享W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场所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经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13、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专班推进,指定有关负责人和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提供全程代办、无偿帮办,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并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二十六条除涉及国家安全、
14、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夕博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示承诺的具体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后两个月内,有关部门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
15、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或者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任1可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本省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投资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许可程序,精简许可要件,简
16、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许可在线并联办理;(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许可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许可手续;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四)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