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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加快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根据国务院、省和XX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政府项目,是指市有关部门(单位)新建、续建、改建等用于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数字政府项目。第三条数字政府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各部门现有存量项目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数据按照规定逐步向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迁移;新建数字政府项目(含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数据)由大数据管理局统筹进行规划和实施。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大数据
2、管理局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数字政府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共享。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数字政府项目的预算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与保障。第六条市有关业务部门(单位)是数字政府项目需求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建设方案、项目申报、项目初验、项目应用及运行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负责本部门的数据资源的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第七条市国投公司(市振邮公司)负责数字政府项目投资和建设,负责项目后期日常的运行和维护。其下属的XX星联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星联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化建设运营实施主体,负责统一承建各部门政府数字政府项目;市智
3、城建设公司负责现有存量数字政府项目资产收购。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计划申报。每年10月份,业务部门(单位)应根据相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数字政府项目建设计划。涉及跨部门共建共用的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申报。第九条计划确定。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12月底前确定全市数字政府项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无特殊原因不得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建设。第十条项目建设。XX星联科技公司与业务部门(单位)签订XX市数字政府项目开发建设与租赁运维协议,负责开发建设
4、与运维。对于建设内容复杂的项目,需要委外开发的,依照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合作对象,委外开发的企业,必须交付源代码。第十一条项目验收。数字政府项目建成后,由业务部门(单位)初验,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进行综合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出具验收报告。第十二条项目运维。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XX星联科技公司负责运维,运维5年期满后,由使用部门会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用继续运维、部分更新等方案。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预算审批。计划内的数字政府项目,由业务部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包括项目建设预算、运维和通信预算),经大数据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项目预算应列明
5、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非市级财政安排的自筹资金。第十四条资金安排。上级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安排资金预算;非市级财政安排的自筹资金,由部门(单位)与建设单位商议确定资金安排计划;除此之外需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由XX星联科技公司负责投资,并将资产租赁给部门(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按此部分投资金额(含通信)分10年等额安排租赁费预算;市级财政负担的运维费前5年按项目建设金额的4%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后5年按需运维项目建设金额的10%安排预算资金。第十五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项目合同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业务部门(单位);由业务部门(单位)按合同结算给项目建设运维企业。非财政安排的自
6、筹资金由部门(单位)自行与建设单位结算。第五章特许经营权第十六条存量数字政府项目,由市智城公司作为收购主体,与相关业务部门(单位)签订XX市存量数字政府项目资产收购和租赁协议,存量数字政府项目硬件及软件系统的运维仍由原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全市数字政府项目产生的政务数据归大数据管理局所有,由大数据管理局和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局授权XX星联科技公司对信息数据资产进行特许经营,可面向市场提供有偿服务,但对外提供的数据资源须经市大数据管理局以及数据产生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八条数字政府项目建设所形成的相关软件等知识产权归XX星联科技公司所有,鼓励公司进行市场化合作与销售。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
7、条大数据管理局应加强对自身使用的设施和系统包括网络设备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市有关业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使用的设施和数据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XX星联科技公司应按照市大数据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应强化参与项目开发企业与开发人员的管理,督促相关开发人员遵守保密与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加强数据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涉密类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乡镇(园区)数字政府项目应接受大数据管理局的统一规划与指导,鼓励乡镇(园区)数字政府项目与XX星联科技公司开展合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