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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工伤保险条例(修改)【2010国务院令第586号3适用范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第三条
2、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H)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将上述一般事故
3、具体细分为五级:1. 一般事故A级(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一般事故B级(公司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一般事故C级(公司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D级(公司级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一般事故E级(公司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5000元以下1
4、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1)、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因果关系造成设施的破坏、原材料的浪费、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或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第二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企业特点,伤害程度的界定如下:1、轻微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低于7日的失能伤害。2、轻伤:损失工作日高于7日且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不留任何后遗症的。3、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病留有后遗症的。4、死亡第三条事故分类及责任1、生产事故:在生产(操作)过
5、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因非外力原因导致的停产称为生产事故;生产事故由车间内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违章指挥人员或违章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分厂、车间负管理责任;由公司职能部门违章指挥导致的,由指挥人员负主要责任,该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或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设备故隙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因操作失误或违章、维护巡检不到位而导致的,由操作(运行)人员或巡检人员负主要责任,分厂、设备管理部或电仪部负管理责任。3、工伤事故:
6、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工伤事故的界定依据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工伤事故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指挥人员或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所属部门负管理责任,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由分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管理责任。上下班途中和因公出差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4、火灾、火情事故:凡厂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着火能够及时控制,未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燃烧现象为火情事故;此类事故根据火灾、火情事故的特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违章
7、指挥、违章操作、监护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5、爆炸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此类事故根据事故特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监护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6、交通事故:公司内车辆在厂区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厂内设施损坏,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车辆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本公司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为交通事故,司机负主要责任,车辆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7、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因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
8、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8、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破坏事故视情节对破坏人员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9、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是指产品达不到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国标的可按部标、行标、企标等),尚未出厂但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或已经出厂进入市场的,由技术质量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界定。10、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因发现及时或已经发生但侥幸未造成事故后果的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根据以上9种事故分类,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注:(1)生产事故的界定:回收车间重要工段(粗苯、硫钱、冷鼓、脱氨、脱硫等)
9、停产,焦炉停产2小时以上或者单班产量减少10炉以上,以上情况为一般事故D级。(2)设备事故的界定:停风机或设备停机时间5小时以上,以上情况为一般事故D级。(3)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章抢险与救护第四条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要延扩大。第五条分厂、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设备、电仪、生产、保卫等部门及人员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第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分厂、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10、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如事故发展态势严重,需动用公司、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
11、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发生事故的分厂、部门,须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造成人员伤亡需办理工伤的,需同时执行本制度第八章规定。对于未遂的事故或没有人员受伤的事故,也应同样用书面材料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便寻找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提出避免事故的对策,避免事故的发生。第十条事故报告后出现如下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
12、一条对所在分厂、部门发生事故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职工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工会等部门反映。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相应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时,公司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根据调查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第十三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需立即组织安全环保部、工会、行政管理部、企管部及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环保部需同时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表。第十四条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并受上级部门委托可
13、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公司需成立由安全环保部、工会、行政管理部、企管部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
14、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得到教育不放过,纠正或预防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第二十条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追究外,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
15、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已发生的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凡公司对事故隐患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意见的,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不按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和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对下列人员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对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改造的项目,因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H)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因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