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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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3月1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2、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

3、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S)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4、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

5、议。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S)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

6、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主席团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

7、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第十七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第十八条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省人民代

8、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纸质或者电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印发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9、、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二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

10、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

11、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六条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书面报告。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第二十七条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

12、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二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发给代表。第二十九条

13、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就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将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时应当征求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形成预先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意见提

14、出有关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

15、会议表决。第三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选举辞职罢免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的候选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根据各政

16、党、各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意见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第三十四条主席团和代表以法定人数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第三十五条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第三十六条省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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