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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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为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对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发改基础(2018)1915号),已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12019)158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

2、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征收范围青山区和平大道以北、沿园林路两侧沿线(详见征收范围图)。(四)调查概况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8732.34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195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2294.52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

3、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红卫路街办事处。(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限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4、三、住宅房屋补偿(一)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2 .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

5、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o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X12%X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3)产权调换房选房原则: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产权调换房安置面积就

6、近靠档。(4)产权调换房源:该项目产权调换房源为金科城和城投秀水青城。金科城该产权调换房源位于青山区友谊大道与仁和路交汇处的洪山区大洲村(K2地块),共有60套,户型为三室二厅和四室二厅,建筑面积约为112平方米至142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期预计为2023年12月30日,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均价为179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十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o个人住宅房屋被征

7、收人选择金科城项目产权调换房的,给予产权调换房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补助标准城投秀水青城该产权调换房源位于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建设十一路交汇处,共有40套,户型为二室二厅,建筑面积约为106.4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期预计为2023年11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均价为128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十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

8、2%o3 .货币补充性房源:该项目货币补充性房源为融创临江府,位于青山区建设四路以东、武九铁路生态长廊以南、和平公园以西及以北,共有30套,户型为三室二厅,建筑面积约为95平方米至9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均价为18600元/平方米。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以上补充性房源的,按照货币方式补偿,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二)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1 .公有房屋

9、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产权单位确权证明)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 .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三)住宅房屋搬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费1600元/户。(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

10、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腾退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签署补偿协议时约定过渡期限,并按约定的过渡期限预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交房时多退少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十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

11、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五)房屋附属设施补偿1 .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Itf以内(含400元tf)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f的,委托该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自行封闭阳台和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的补偿:名称补偿标准标准说明自行封闭阳台铝合金材料封闭IOOO元/个塑钢窗材料封闭1500元/个木窗/铁窗材料封闭700元/个夹层、假层、居住暗楼工字钢、槽钢、角钢350元/平方米层高V15米,打7折;无固定楼梯、栏杆,打8

12、折。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现浇楼板400元/平方米预制楼板250元/平方米方木、圆木200元/平方米非居住暗楼200-400元/个无烟灶台自行搭建600元/个整体安装800元/个防盗网钢铁材质100元/平方米按展开面积计算,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不锈钢材质180元/平方米吊脚楼1200元/个外挑800元/个棚子钢材结构120元/平方米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其他结构8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 .附属物的补偿: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

13、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4 .附属设施的补偿:(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六)补助1 .货币补助:

14、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助款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2 .保底面积补助: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3 .个人住宅房屋生活困难补助:(1)低保困难补助:被

15、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已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2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经本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症患者,按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残疾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持有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按2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对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50%、临时安置费增加20%o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如符合上述低保、重症、残疾三项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4)失独家庭困难补助: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计生部门复核后,按IOooO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直系亲属系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4 .个人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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