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和买法律制度考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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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代和买法律制度考论摘要:和买,泛指官府向民间购买物品的行为。其核心便是和,即蕴含着自愿交易、买卖的官民双方地位平等、官府购买民间物品应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对价等含义。为了规范和买行为和保障和买秩序,元继于宋,确立起了一整套包括均平摊派、时估、法定程序、和买钱货两清的支付原则、税课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和买法律制度体系。然而,和买法律制度在商品化/赋税化和/不和的博弈中,最终滑向了政府主导、赋税化的境地,而随意的摊派与吏治的败坏在其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和买法律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缓其由和向不和的赋税化性质蜕化的作用。关键词:和买元代价值规律赋税化绪论在唐宋之际变革的大背景下,宋元社会性质虽较之前

2、无大的变化,农业仍是社会经济的基础,然而作为异质因素的工商业,特别是城市经济、海外贸易等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和买便是这些异质因素发展及影响的具体表现之一。和买最本质的特征即在于和,正如时人所认为的,和买,两平以钱取物也,也就是蕴含着自愿交易、官民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官府购买民间产品应以货币的形式按照市场价支付对价等含义。通过对和买历史沿革的考察分析,会发现其并非始于宋朝(和汆是和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但其在北宋开始得到了充分而深入的发展,并且范围、领域、深度等得以不断拓展。元继于宋而进一步发展,并在其基础上呈现出范围更广、程度更深、数量更多、更加普遍、民众负担更沉重等特征,日买日雇,非常法也,前

3、代不测则用之,今一一逐旋雇买。因和买逐渐的普遍化,宋时便开始对其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调整,形成了专门的和买法律制度。元朝延续了宋的和买法律制度。对该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当时社会的理解和认识。中外学者对宋代和买及其制度的研究可谓备矣。而相较之宋而言,和买在元代施行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然对于元代该制度的研究却少有涉及。这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对比,不能不引以为憾。陈高华、史卫民先生曾将元和雇、和汆与和买整体从其基本内容、承当办法以及弊端等角度进行了介绍和勾勒。在某些期刊论文或硕博论文中会涉及和买和雇问题。这些学者的有益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启发和参考,但因不是文章重点考察的对象,未免失之泛泛。可见

4、彳艮少有学者专门对元代和买制度薪口买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的考察,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停留在初步阶段。但这些既有研究为我们描绘了元代和买制度的大致轮廓和样貌,有着奠基之功,有必要在其基础上进行细致而深入的考察、探究。概言之,国内外学术界对和买制度的研究存在着诸如领域畸重畸轻、研究内容不平衡、缺乏整体性的系统研究、视角陈旧、缺乏理论构建等问题。那么与前朝相比,在元代特殊的民族、时代、军事等背景下,和买制度有了什么新的发展或演变,呈现出什么不同特征?和买法律制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统治者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和买秩序与规范和买行为,其具体实施效果如何?元代和买制度从商品化向赋税化、从自愿交易到强制摊派,再

5、到向赋税的转变,和买法律制度为何无法实现有效的规制以保障其自愿交易的初衷?这都将是本文考察的重点,并试图做出回答。一、元代和买之沿革宋时商品化程度因经济之发展而不断提高,和买也随之渐趋兴盛。和买在宋初主要针对的是丝麻织品(主要是绢,后范围逐步扩大),所以也叫预买绢和买绢。其具体做法便是先将官钱贷给百姓,以用于种植桑麻、养蚕、纺织等,后便以丝麻成品予以偿还淳化间朝廷于民之乏,先于春夏之交,每匹给本钱一贯文,夏秋始责之输绢,于是有和买之名。可见,该制度在宋时的初衷在于救困济乏、救助或扶植贫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救助贫民之法,后其成为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然而,这一制度的发展却因种种因素,使得其逐渐偏

6、离了初衷,变成了强制购买,又逐渐演变成为强制摊派的定额赋税,最终成为民间沉重的负担。针对这一点,日野开三郎便认为预买绢宋神宗熙宁以后成为财政政策的牺牲品完全遭到歪曲,堕落成为榨取农民的弊政,梅原郁研究发现预买绢从强制购买逐步向税金化转变。这些评价是允当的。这一制度元承宋制:至若和买尤为民害。乃熙宁间王安石为相之,曰春初以官钱借与民户,至夏初每钱三贯收绢一匹,谓之和买未几,官司无钱可借,遂令人户白纳,至今遗臭。我们从这段时人对和买的追溯中,可知元承继于宋脉络清晰。只不过相比之,如前所述,元和买的范围、程度、数量、民众负担等更甚之,尤为民害,并因官方不支付和买价款彳主往强制民间白纳,一直遗臭。同时

7、,和买制度在元代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首先,懂得和买等理财手段的官员往往很受重用。元初因战事频仍,筹措军费、军用物资成为燃眉之急。当时著名的理财大臣桑哥非常擅于财政赋税事宜,和买便是其理财的核心手段之一。其因之为世祖所赏识:桑哥后以所营息钱进一日,桑哥在世祖前论和雇、和买事,因语及此,世祖益喜,始有大任之意。桑哥凭借着和买等敛财手段深得世祖重用,最终官至尚书右丞相,位极人臣。桑哥个人受重用的经历其实从侧面反映出了和买制度对元初国家的重要作用。并且,元廷还设有专门负责和买等事务的官方机构,广谊司,秩正三品总和顾和买至元十四年(1277),改覆实司辨验官,兼提举市令司。大德五年(1301),又分大都

8、路总管府官属,置供需府。至顺二年(1331)罢之,立广谊司。虽名称屡有变动,但该职能机构的设置却基本贯穿有元T弋。再者,有的地方也因和买等事宜繁杂,专门奏请增设司吏负责此事:至元二十一年月,江西行省:先为各路司、县民户繁多和买一切诸物一切忙并。若依腹里司、县额设司吏,数目不敷。为此,与按察司官一同议拟,除路分别无定夺外,据司、县额设司吏,照依腹里额设数目,每一名,添设一名相副勾当总管府司吏;上路三十名,中路二十名,下路一十五名。各县司吏;上县六名,中县五名,下县四名。录事司司吏:四名。由此可见,元官方在民间的和买行为是十分频繁的,也占据着重要地位。此外,元承担提供和买物责任的民众儿平扩展到了全

9、国,其影响范围之广不言而喻:国家应办支持浩大,所用之物,必须百姓每根底和雇和买应办有,除了儒户等以外的军户、匠户、站赤等诸色户计一体均当有来。元统一以前,各种和雇、和买活动频繁;元统一后,和雇和买,不绝如流,比起统一以前转增数倍。进入元代中、后期,和买更为普遍。为了解决和买中的乱象,规范和买秩序,同时保障国家物资供应,构建起一套系统的和买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基于此,元代确立起了一整套和买法律制度体系,诸如时估、和买法定程序、和买钱货两清的支付原则、和买税课管理制度、均平摊派等制度。二、和买法律制度的建构与推行(一)时估制度时估作为一项从市场中获取商品物价信息的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秦汉时期,指

10、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市场时价估定的官方价格。由此可见,时指的是官方所要购买物料或物品的时候,估便是根据市场价格估算出的官方价格,诸和顾和买,依时置估,对物给价,时估制度是元代和买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其直接影响着对和买物的定价。这可从元代关于时估制度的规定的数量、法律效力、时间跨度等中,窥见一斑:有关时估的法律规定多达21条,最早始于中统五年(是年八月十六日改为至元元年)八月、最晚至元统三年十一月,时间跨度达71年,基本贯穿于有元T弋。时估制度规定,司县正官对估体完备负有躬亲估价的责任,并应署名上报至中央户部备案批准,方可支价。大德元年闰十二月,因益都路沂州、莒州、临胸县所

11、估皮价和广平路对绢匹的估价不穷问虚实,各随高价,朦胧放支,导致官府因此而多支了钱款,使得财政亏损很大。为此,户部认为应对此二路所表现出来的因虚高估价而导致国家财政亏损的现象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尤其强调司县正官负有主要责任:今后各处合报诸物时估,司县正官亲行估体实价,开申府、路,(请)摘委文资正官、首领官通行比较,务要相应,开具体覆、照勘官员姓名,依期申部,勿蹈前弊,徒有争悬。凡遇和买诸物,即令拘该官司估体完备,正官比照时估无差,方许支价。如后照勘或因事发露,却有冒滥者,着落估体、照勘官吏追陪,以革前弊。可以见得,因每种产物在不同地域、不同时节等其价格往往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各个地方建立起符合其实际

12、情况的时估制度。而这显然以元代最小的行政区划县为最宜,而县的正官自然也就成为每一个地方最合适的时估负责人。因此,户部要求司县正官亲自调查本地市场行情,对所要和买的物品对照市场价进行估计,并把调查结果和估价情况署名上报至府、路,并与本区域相关市场行情进行比价。如果价格比之前有增加或减少的现象,各须称说增减缘由,由县、府、州、路的次序层层上报,最后上报至户部。户部批准备案,经核实无误后,方许支价。若负有职责的官员玩忽职守,不如实估价的,便要赔偿因报价虚高所造成的财政损失。这一时估规定,最终都省准呈,咨请照验施行。至于时估制度具体如何实施,则尚需借助了解市场行情的牙人、行人。他们在时估中起到了重要的

13、作用,官方借助其力量进行估价,一则可以省去深入民间进行调查的时间和精力,二则可以及时有效地了解本地的市场行情。因此,法律明文规定,要求他们每个月将市面上各种货物的均价报给官府,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每当要进行和买之际,要将所需的产品的质量、成色、数量等注明,由上到下分到路府州县,地方各级的地方正官派色目、汉人各一员和交纳货物的民众进行现场交易。在后期的具体交易中,牙人、行人也必须在场:所有今岁和买,计置物色,科派到行省、腹里下项路分各该数目拟合令路府州县见在为长正官色目、汉儿各一员,亲对物主,令牙行人相视堪中之物,照依街市官直两平收贾。而在这个过程中,牙人、行人也要参与,并对和买物

14、品进行仔细核查、辨认、检验,并根据自己对市场行情的了解,比照市价给出均价建议,以期照依时直,无致损民。(二)和买过程中之法定程序1 .榜示制度榜示制度即是指在和买过程中,官府时估后,对所要购买的不同种类的物品及物品出产地、质量、成色、等级、单价、数量等以布告、榜文、板示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开,诸和买物,须验出产停蓄去处,分俵均买须于收物处榜示见买物色、各该价钱,以确保至少在形式上和买是公开透明的。在和买实践中,代表政府进行和买的官员或机构往往不了解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随意摊派,强制和买,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导致当地民众只好典家卖产,鬻子雇妻,多方寻买,以供官司。民众只能向该商品的出产地购买

15、以应付被强制摊派的额度。然而,出产之处,为见上司和买甚物他处所无,此处所有,于是高抬价钞,出产地趁机哄抬物价,以获渔利,这就更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和苦难。民众苦不胜言,却无可奈何,委曲求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地方官员认为应当建立起明立榜文的榜示制度,并将该建议奏报至中央礼部,礼部认为所言可采勿令于无处和买,若遇和买,当面给价,仍遍行合属,依上施行。可以见得,榜示是和买中的核心程序之一,其对保证和买公开、自愿,规范和买秩序及减轻民众负担有着重要意义。2 .登记置簿制度登记置簿是对和买过程中重要信息进行记录并置簿造册的重要法定程序,要求负有和买职责的机构或官员根据所要和买物品上市的时机、季节,在价格最

16、便宜的时候进行购买,依时趁贱和买,明置文簿,从实支销,并要记录和买的详细情况以备案以及为下次的购买作有效的参考。登记置簿制度能够有效还原整个和买交易过程、保证和买自愿有序以及后期核查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登记置簿的详细内容、格式、要求等:Q)诸和买仍须正官监临置簿。凡收物支价,开写某人纳到某物多少,支讫价钱若干,就令物主于上画字。其监临之官仍以印牌关防,以备检勘。(2)和买之物,着落行铺之家,依元估物价收买,关给价钞。令当该官司,置立勘合,干上写明纳主行人姓名、合关钞数关状,亲临提调官隼亦行圆书印押,缴申总府,再行比照无差,下库放支,当官唱名,给付所买之物,凭纳获收限,限一十日内给价。从上述对于和买登记置簿的详细法律规定来看,其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和程序;其一明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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