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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宣贯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发言稿近日,教育部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o这标志着我国校外培训治理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办法的出台,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发挥行政处罚的重要作用,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办法是保障“双减”改革稳步推进,深化校外培训治理的必然要求。“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问题仍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双减”工作的满意度。在校外培训领域,主要表现在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机构“卷钱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
2、害。这些问题虽然及时得到了处理,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办法,大多处罚力度较弱,警示效果不够。尽快建立健全校外培训处罚办法,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让校外培训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这是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治理,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了违法培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如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第十八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相关处罚规定。这让校外培训监管执法部门对违
3、法违规培训处罚有了明确依据。可依法依规打击学科类隐形变异等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和“黑机构”,形成警示震慑,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从而保护合规守纪的培训机构的权益,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办法对违法培训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培训提供了基本遵循。如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以及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均为违规培训。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则对培训内容、培训机构管理、竞赛活动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要求。同时,对“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
4、种隐患一一明确,并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为机构避免违规培训提供了遵循,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当前,“双减”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努力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办学,才能更好地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入校内课后服务,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各地只有将其落到实处、久久为功,才能真正将校外培训管理好,落实好中央“双减”决策部署。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深刻解读:变相校外培训怎样变相?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中,从第十七条到到二十五条,分别阐述了这个办
5、法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者及其行为)和法律责任。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中,从第十七条到到二十五条,分别阐述了这个办法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者及其行为)和法律责任。而其中的第十八条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的。我们先来看看第十八条的详细内容: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
6、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S)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第一句话的主体部分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其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我们不难理解。但是“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却值得我们注意的,“校外培训”,在上一篇我们已经详细阐述过它的含义了,没看过的,可以翻开往期文章或者视频看看。今天我
7、们详细解读和思考下“学科类”以及“变相”。首先,我们来看看“学科”到底指的是什么?学科(SUbjeCt)包含两种涵义:一是作为知识的“学科”,二是围绕这些“学科”而建立起来的组织。一般认为,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阐述学科的涵义:从创造知识和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学科是一种学术的分类,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从传递知识和教学的角度看,学科就是教学的科目。结合“办法”,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学科指的就是教学的科目,更为精确的指的是校内教学的科目。再结合“办法”中的主体部分来看,也就是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这里指的学科,那就更加明确了:指的是幼儿园、小学、初中、高
8、中园内/校内的教学科目。其次,教学科目到底有哪些?小学、初中我们可以从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得知小学、初中的学科: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高中,从校内情况来看,也和上述的相同。幼儿,园内所谓的学科类似乎没有明确。我们是否可以理解成为幼儿阶段,无论是园内还是园外,都不应该存在学科类?那么问题就来了,起码是2个问题:1、校外培训如何界定“学科类”和“非学科
9、类”?2、办法中的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变相”指的又是什么?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先从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中找到一些答案。一、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二、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也许你大概清楚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界定。但是好像还
10、是不是很明白,只是有个这样的感觉:直接和应试挂钩的就是学科类的,否则就是非学科类的。其实你的感觉没错,你的不是很明白也没错。那就是因为“学科类”、“非学科类”这两个词的出现本来就是错误。我们可以把校内的教学科目称为学科类,但是不能出现所谓的一个“非学科类”的专用名字,从广义上的学科类本质含义来看,哪个学科类中的学科在教与学的过程不用到所谓的非学科类?这样说看上去很拗口,如果换句话说会更容易懂,那就是:学科类不应该有什么是与非的概念,特别是按照目前的界定是及其不科学的。有人问爱因斯坦,你这么伟大的一位科学家,怎么看待死亡?爱因斯坦无比调侃地摸着额头作惋惜状说,噢,那就意味着再也听不到莫扎特的音乐
11、了!不难看出,物理和音乐是相互融入的。因此,“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说法本来就是和教育相背道而驰的,更是和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相违背的。(上一篇有介绍过,“办法”的目的是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还有不少所谓的专家在解读“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界定范围、教材区别、从业证明等等,真的不知道他们累不累,到底懂不懂教育?因此,在校外培训中,还不如直接说不能参与校内应试教育相同的内容算了。还有,相对应的校内本职教育,应当加强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相结合的实实在在方法和管理。关于第二个问题,办法中的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变相”指的又是什么?我们先看看“办法”中所提到的“变相”:(一)
12、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前面3个,同时出现了同一个词,那就是“有偿”。也就是说,无论你怎么变相,目的都是以有偿为目的的校外培训都是违法的。并且其中明确了一些隐藏的参与者:1、线上方式,包括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2、“一对一”、“一对多”、“居民楼”,都是典型自
13、然人之前经常参与的隐藏者,这里不仅仅是指培训,并且还包括了提供场所的。也就是说,一对一的家教有偿模式也是不行的,提供场所的,也要收到处罚的。这里可能最会让人争议的就是家教了。小编认为,家教模式不应该纳入“办法”当中。理由很简单,在目前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在目前的整体教育体制不完善下,孩子实在是在某些应试学科中需要进行校外补习的,否则他们注定上不了高中,考不取大学,因为考分是他们的“华山一条路”。因此一刀切掉“家教”是不合理的。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其实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因为家长和家教之间的相互需求和相互选择是最简单,最原始的,也是最公平的。所谓的教育专家们就最好不要参与所谓
14、的管理他们的细节了。3、第三个有偿校外培训,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就是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的有偿校外培训。看上去一大段名词内容,其实我们缩短点,就是有偿校外培训。其特点是有偿和校外培训。“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指的是什么,以外内容已经有过详细解读。有看过的网友就知道了这第三个变相为什么会被纳入处罚“办法”中了。这一期的解读,还有一个未成说明的,就是关于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怎么理解这个办法中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幼小衔接的部分,要想把这个“办法”真正落实到位,还真的需要细细解读和思考一下,小编也在思考中,同时也希望广大网民给到你们宝贵的想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