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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进 一步规范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甘肃省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甘总工发201881 号)、关于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甘 总工发202028号),结合校(院)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一、原则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基本职 责,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 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做好教职工疗休养工 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改 进方式,增强实效,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校(院)事业 发展服务。二、类型(一)常规型疗
2、休养。教职工在职期间原则上享受1 次。(二)荣誉型疗休养。凡获得校级(含以上)奖项的 先进个人可享受1次荣誉型疗休养,已获得各种物质奖 励者不再享受,一年内获得两项以上荣誉者只享受1次。(三)其它疗休养。上级工会和校(院)安排的专项 疗休养等。三、管理(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院)工会组织实施。(二)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场所 原则上从全国各级工会指定的职工疗休养院(基地)和 劳模(职工)休养中心中选择。四、费用(一)疗休养费用由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补 助标准省内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省外每人每天不超 过500元,往返交通费另计。(二)常规型疗休养时间每次不超过7天(含
3、往返路 途)。(三)荣誉型及其它疗休养时间每次不超过5天(含 往返路途)。五、有关要求(一)疗休养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 规,不得随意更改目的地变相旅游。(二)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疗休养人员可随带家属,费用自理。(三)因个人原因放弃疗休养活动的,其名额不予保 留。(四)出行前因个人原因退出疗休养活动的,已发生 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出行后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活 动的,视为已享受疗休养,费用结余不退,超支自理。(五)疗休养活动自行组织或委托正规旅行社实施。(六)疗休养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出行安全。六、本办法由校(院)工会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原甘肃行政学院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