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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号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核准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委2017年第五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9月19日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
2、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航天工业部西南职工大学,始建于1983年。1989年更名为西南航天职工大学,1999年与重庆电子工业学校合并,经教育部批准转制为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是重庆市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2003年原重庆电子工业学校部分分立后,原西南航天职工大学部分保留并继续使用“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校名。2004年重庆社会大学并入学院,2006年整合重庆市江津师范学校。2008年更名为“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为明确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规范办学、科学发展,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依据。学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必须遵守章程规定,保证章程实施,维护章程尊严。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重庆航天职院。英文名称:ChongqingAerospacePo1ytechnic,英文缩写:CQAPo学院域名:。第三条学院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设有江北校区、渝北校区和江津校区,主校区为江北校区。学院可视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
4、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院是公办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并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社会职业培训及其他社会服务。第六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理念,实施“校企一体、产学结合、职业导向、立体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航天、航空、国防事业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第七条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之路”的办学方针,以“服务航天、服务重庆为
5、办学宗旨,坚持“开放办学、科学管理、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影响的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高等职业院校。第八条学院根据航天、航空、国防事业和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统筹规划专业设置,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专业大类为主体,加快发展航天航空类、汽车类专业,适当发展经济管理类、艺术设计类、教育类专业,形成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第二章学院与举办者第九条学院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主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推动
6、学院事业发展,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院发展。(二)任免学院院长及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监督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四)监督学院财务活动。(五)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重要事项。(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七)协同共建方保障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A)支持学院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学院发展给予人、财、物及相关政策上的支持。第十二条学院依法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的领导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工作方针,以人才培
7、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监督、评估和考核,并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制定并实施学院教育事业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四)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8、。(六)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职工;(A)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九)依法开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开展与海内外高职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十)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办学活动。第十三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维护受教育者、教
9、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治理架构第十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第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
10、、教授治学、社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内部治理模式,实行院、系(部)两级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协调运行机制。学院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调整管理模式。第十六条学院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节学院党委第十七条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八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5年。第十九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
11、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12、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
13、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委书记临时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代理行使党委书记职责。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按照学院党委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第二十二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
14、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检监察处是学院的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和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处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第三节院长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
15、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学院院长、副院长由学院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应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