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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实施方案建立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健全乡系统应对紧急重要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各级领导在事发第一时间内有效决策、快速部署,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十分必要。为进一步规范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现就向区政府报告紧急情况、重大事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和内容凡是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严重疫情以及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已经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都要作为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要包括:大规模和紧急异常突发请愿、游行、罢工、罢课、罢市、罢运、非法集会、阻断铁路公路交通、破坏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虽
2、参加人数不多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及各种对立冲突事件;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纵火、投毒、伤害、劫持、贩毒、走私、诈骗、劫船、暴狱、械斗等恶性刑事案件;爆炸、火灾、井喷、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中毒、翻车、沉船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等事件;水灾、暴雨、大风、冰雹、雪灾、地震、海啸、赤潮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疫情;其他给国家财产和群众生产、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等。二、报告时限和方式对发生在本辖区、本社区的紧急情况、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乡值班室、区委值班室报告。一般情况下,从事发到报告市政府不超过2小时,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要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通常以文字报告为主
3、,遇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用文字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再文字详报。必要时,可直报乡党政主要领导。三、报告界定和标准(一)刑事案件。指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纵火、投毒、伤害、劫持、诈骗、劫船、暴狱、械斗等案件。按案件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强奸、投毒、伤害等案件;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2、丢失、盗窃、出卖、泄露国家重要情报、信息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3、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非法制造和买卖枪支、弹药的案件;4、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刑事犯罪案件;5、涉及数额50万元
4、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6、抢劫现金2万元或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盗窃现金5万元或财物价值15万元以上的案件;7、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8、破坏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信号中断或插播非法电视信号的案件;9、发生在监所内部的犯人暴动、脱逃及非正常死亡案件;10、其他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群体性事件。指涉及30人以上或者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的罢工、罢课、罢运、抗税、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打砸抢烧,阻断铁路、公路交通及殴斗等群体性事件。(三)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或伤亡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水运交
5、通事故或公路、铁路交通事故;涉外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运输危险品车辆发生泄漏、着火、爆炸、污染或产生安全隐患等情况的交通事故;国省干线公路及桥梁发生垮塌或损坏,致使交通中断及其他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四)生产事故。指生产单位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容器、火药、锅炉或其他爆炸,起重、机械、车辆伤害,触电、灼烫、高处坠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火灾、烟花爆竹爆炸及其他影响较大的生产事故。(五)火灾事故。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居民生活和社会服务设施等发生的火灾,具有死亡1人以上;重伤5人以上;死亡、重伤5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者。(六)重大集体上访。重点是3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
6、影响较大的进京、赴省集体上访和堵塞铁路公路、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到重要场所违法滋事的集体上访事件。按上访的机关、性质和规模分为:1、进京访:指到北京敏感地区的非正常上访等行为。2、赴省集体访:指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门前的集体上访。3、到市集体上访:指3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反映问题敏感,群众情绪激烈,有违法行为的到市委、市政府机关门前的集体访。(七)重大传染病疫情。指在我市发生的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等)和某些乙类传染病(艾滋病、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的暴发流行。(A)重大动物疫病。指发生在我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其他一、二、三
7、类动物疫病(猪瘟、鸡新城疫、布鲁式菌病、猪副伤寒等)的暴发流行。(九)自然灾害。1、地震(含谣传):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报告的震情、灾情。主要包括:造成人员死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以上的地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谣传等。2、暴雨、大风、冰雹、雪灾、水灾: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受灾地方的政府报告的灾情。(1)预报:是指重要气象专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2)灾情:指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或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的灾情。(十)民族、宗教问题。指涉及民族、
8、宗教因素的较大规模的非法集会、纠纷、集体上访,以及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事件等。(十一)武器被盗和丢失。指武器库被盗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武器被抢、被盗、丢失。(十二)意外事故。指造成意外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10人以上及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十三)中毒事故。指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及其他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煤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中毒事故。(十四)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的环境事件;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
9、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的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事件;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事件;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6、因环境事件(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况。(十五)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指因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林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十六)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可根据事件的性
10、质、影响及造成的后果等,视具体情况报告区政府。四、责任和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对因不负责任、延缓报告时间和报告内容不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各社区(公司)主要领导,对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是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二)严格报告纪律,凡发生紧急情况、重大事件,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乡值班室报告。凡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的,一律追究其责任。(三)对紧急情况、重大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向乡党工委写出深刻检查,并在全乡进行通报批评;凡因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导致影响决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