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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难点问题4问:请问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答: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人类社 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1、群婚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它是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以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2、对偶婚制。它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
2、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3、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2)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问:请问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1、普遍性。婚姻是适
3、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问:请问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答: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
4、特点。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1)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2)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2、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问:请问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答: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
5、子。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问:请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1934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其主要内容是: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问:请问从婚姻法的立法发展看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答: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大阶段。1、民主革命时期的
6、婚姻。这是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改革的基本思想已经提出来了,但还不完备,还未在全国普遍实行。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动摇。2、1950年婚姻法。这是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就的封建主义家庭制度废除了,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了。从全国来说,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变革,奠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牢固基础。3、1980年婚姻法。这是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问题,必须不断的加以巩固和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注杜的全面改革。问:请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
7、: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问:请问如何理解婚姻自由原则答:婚姻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我们确认婚姻自由原则,但在本质上与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有区别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
8、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3、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问:请问什
9、么是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答:1、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这里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强迫包办是这两种婚姻的相同点,索取不索取财物是它们的区别之处。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3、当前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特点(1)包办青少年的婚事,特别是少女的婚事,如娃娃亲。(2)封建的换亲、转亲仍然存在。特点是以女儿换媳妇。(3)干涉父母再婚,特别是干涉寡妇再嫁。问:请问
10、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答: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解决问题首先是宣传教育,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处理中,正确掌握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划清以下界限:1、买卖婚姻同一般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前者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是违法行为;后者是在婚姻自主的情况下索取财物,虽然也是违法行为,但情节、处理方法是不同的。2、借婚姻索取财物同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女方主动索取,是违法行为;后者是男女双方自愿赠与,是合法行为
11、。3、说媒骗财同正当介绍的界限。前者是以说媒为手段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种人们之间正当的帮助。甚至是一种社会事业,是合法行为。问:请问一夫一妻制的概念答: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一夫一妻制有以下含义: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其他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或制裁。问:请问重婚的概念及形式答: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
12、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2、重婚与通奸、妍居的区别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与重婚的区别在于不以夫妻名义,不共同生活,一般是秘密的,临时的关系。妍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它与重婚的区别在于不以夫妻名义。3、对待重婚政策重婚违反婚姻法,对违反者,得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3、。不承认重婚的法律效率,主观故意则构成犯罪。承认前婚,保护前婚。但对于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以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论外。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指出是违法行为,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但这两种情况只有在前婚解除后,后婚才能有效。问:请问亲属的概念及分类答:1、亲属的概念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它可以由三种情况而产生,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的种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之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
14、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1)配偶:及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分为二种: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问:请问姻亲的几种情况答:一对男女结婚以后,双方和对方亲属的关系就叫姻亲。这种亲属是因为这对男女的结婚行为而产生。姻亲可分三种情况: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
15、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其中也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如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等;旁系血亲如配偶之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当然,姻亲还有很多,但由于范围广,关系太远就不计算了。问:请问亲系的概念及分类答: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把亲系分为四种,即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尊亲属和卑亲属。在现代各国,前两种划分已无现实意义。1、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以男子为中心的亲属。女系亲是指以女子为中心的亲属。封建社会的宗亲是男系亲,而外亲则是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方为中介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方为中介的亲属。这是安父组合母族来划分的。父系亲和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