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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巴政发2022 11号当前,农业生产全面开展,正是农用地膜回收和加强源头管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O.Olnmi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二、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2、,农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确保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农膜使用者对废旧地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翻埋到土壤中,违反者由乡镇或农牧、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为鼓励地膜回收,对积极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请涉农项目补贴时优先予以扶持;对不进行残膜捡拾的,列入残膜回收利用“黑名单,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三年内不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个人到村到镇办理医保、社保等手续予以限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7日